有法可依促高教發展
超過兩年討論,《高等教育制度》終獲立法會通過。惟一部法律,未算是管治高教的完整法律體系,須配合高等教育規章、評鑑制度、高教基金、學分制等多部行政法規,方能為創設更好就學條件、提升高教素質打好根基。距離新法生效還有一年,後續工作不少。
教育理念更新換代迅速,高教人口比例大幅增加,社會對高等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較逾廿年前訂立的舊法,新法無疑在管治、課程設置、強化師資、教育資助等方面有進步。透過優化院校章程的規定,人事任免、架構設置等不再僵化,教師薪酬待遇或跟公職掛鈎;部分公立院校翹首以盼開設研究生課程的願望有機會實現,不少窒礙高教發展的框框條條有望鬆綁。
但並非所有“枷鎖”都順利打開,如公立大學的採購制度問題,因公校屬“公法人”,依規必須遵守公共部門規章辦事,遺憾的是落後的採購程序與追求先進設備的研究之間矛盾重重。問題待整體修訂採購法之後或可迎刃而解,訂立一部專門適用於高校的採購制度,未嘗不是辦法。
多部未出爐的行政法規中,以設立高教基金最受關注。政府重視教育,每年投入在高校的資源以億元計算,將來對高教的投資透過專門的基金委員會專業決策,與國際慣例看齊,為公共資源在高教的合理應用制訂規則,提升效益。
惟其運作與監督要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基金對高校資助會否有規範的計算公式和撥款原則?有何機制增加資助標準的透明度,以體現政府決策的公平、公正?社會高度關注。另方面,官員介紹高教基金將針對高校某些研究項目、研討會、學生活動等提供小額資助,但這類項目當下正是澳基會等資助的類型。要釋除“雙重資助”的疑慮,何不將對高教的所有投資整合到高教基金統籌,讓公帑用得更科學合理?
高等教育要形成“政府放權、高校自律、社會監督”的良性循環,政府為該目標奠定有規可循、有法可依的基礎不可或缺,高教才有望踏上更好、更穩的發展期。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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