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批地失效承批人上訴失敗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填海區G地段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司法上訴,一審被判敗訴。合議庭強調,本案所面對的情況屬於過期失效,非如上訴人所述屬懲罰性失效。因此,行政當局不具自由裁量的可能性,只要符合了事實要件就須作出失效宣告。
就善意原則和保護合理期待原則,上訴人指出,由於亞洲金融風暴和SARS的影響,以及回歸前在澳葡政府管治下社會產生的不安定氣氛,構成使其不能履行土地利用。對此,合議庭指出,違反這些原則不存在於被限定的行政活動中。其次,行政當局在相關問題上有自由裁量空間,這一指控也不成立,因為相關的合同條款和最後修改批給的批示中均規定,當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承批人控制範圍的重要事實,承批人有責任及時作出通知,以便合理解釋無法如期履行土地利用和免除延遲的歸責。然而,上訴人並未如合同條款規定那樣作出適時通報,在收到行政當局的催告時也沒有解釋未履行土地利用的原因。
除此以外,根據最後對批給合同的修改,土地的利用期間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然而直至一九九七年,上訴人提出的金融危機及其他事實才發生,此時利用期早已結束。
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就平等原則,上訴人指本案以及其他情況相似的個案,行政當局採用雙重標準。對此,合議庭指出,用作比較的個案雖然確實未遵守合同的利用期間,但其距離二十五年合同批給到期還相當遠,相反本案的情況是批給期間已屆滿。因此,顯然上述不同個案屬於不同情況,就違反平等原則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確認並維持被上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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