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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通過

2017-07-29 06:35


    修改逾廿條文   “表達心意”須提前兩日

    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通過

    【本報消息】經兩日咬文嚼字,立法會昨日全體會議終於細則性通過《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案。是次修改議事規則廿多條條文,最受爭議的限制議員在全體大會上使用道具的條文撤回後,焦點落在“表達心意”的修改,最終需臨時製作替代條文方獲通過。修改後的議事規則將適用下屆立法會。

    提前交收窄自由?

    立法會章委會就議事規則提出多項修改,多位議員就內容多番提出不同意見及建議,特別是資深議員鄭志強意見最多,並在大部分修改條文中投下反對票。爭議較大的是“表達心意”的條文。現有條文為“任何議員均可提議表達心意,尤其是表達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等。”章委會建議改為取消“尤其是”,並須在全體會議召開前最少廿四小時前將有關表達心意的議案交到立法會主席,討論階段不再設三十分鐘討論時間限制,但取消表決聲明環節。

    高天賜質疑為何要提前廿四小時,“若要提前廿四小時,咁全體會議當日上午有事發生,下午就不可以表達心意,就冇意思。”吳國昌亦認為行文上收窄了議員的自由。

    議員認24小時不夠

    李靜儀、施家倫、何潤生、關翠杏則認同需提前廿四小時將表達心意內容交予立法會主席,但不認同取消表決聲明。關翠杏提到,表達心意作為議會上的表決,議員若在埋檯一刻才見到內容,但當“扌禁燈”後就會成為立法會的嚴肅行為,起碼應畀到時間議員思考,不能由於匆忙表決而被人利用、誤導;同時,表決聲明應是議員投票後的解釋機會,這權利不應刪除。鄭安庭、麥瑞權則認為提前廿四小時都不足夠,希望將時間再提前。

    最終章委會主席黃顯輝與立法會顧問經休會分析後提出新的替代條文,將提前廿四小時的要求變更成提前四十八小時,並將表決聲明維持現狀,方令條文獲得通過。即“表達心意”的條文,最後僅改了第一款成為“立法會可通過表達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的心意,有關提議文本應於擬作此心意表達的全體會議召開前至少四十八小時提交予主席。”其餘第二、第三、第四款維持現行不變。

    賀一誠肯定章委會

    是次議事規則修改被部分議員批評理由陳述不足,以及事前未充分聽取議員意見,但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受訪時,肯定章委會作出的大量工作,又指章委會考慮了多方面,“唔係話拍下腦,寫落嚟就算,大家都有法律依據”。作為主席不會插手他們討論的事項。他形容即使提前一個月將修訂內容給議員知悉,仍難達共識,“平時溝通一、兩個人,唔代表三十幾人都接受你”。並認為昨日議會討論過程健康,議員逐條條文、逐字認真討論,為每一個字爭議,若然大家都不理,隨便通過條文日後可能產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