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法律滯後應正視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日前停廠更換地下尾水管道,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大海,引發污染海洋的質疑。本澳三面環海,擁有獨特的海岸線景觀,更是中華白海豚出沒的海域。但這個珠江出海口的美麗半島,海洋環境及生態大不如前,大型基建、填海造地、非法排污,以及來自陸上及航運的廢棄物,正加速破壞景觀及海洋生態。即使中央已劃定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予本澳管理,但政府對於海洋生態保護的管理法律法規,基本空白一片。
儘管至今已擁海域管理一年半,但本澳在海域立法進度仍緩慢,起首的《海域管理綱要法》最近才公佈諮詢總結報告,尚待後續的立法程序。根據報告顯示,諮詢期間有意見倡在該法訂定污染海域行為的處罰措施。但草擬法規小組分析認為,《海域管理綱要法》僅屬原則性和指導性法律,不宜訂定包括處罰措施等具體操作性條文。另外,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的法令,已對向海域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行為訂定處罰制度。政府將持續關注海域水質,適時審視相關法律制度的適用情況,並評估是否需要完善制度,以保障海域環境質量。
翻查針對海上污染的法制,除了《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的法令外,寥寥無幾,加上都是回歸前的法令,沿用多年,早已不合時宜。在中央明確澳門管理海域範圍當日,則頒佈了《海上傾倒疏浚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規範澳門海上疏浚物傾倒的管理制度。法規零散,亦鮮聞執罰,不禁令人懷疑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有多大?
《海域管理綱要法》是本澳管理海域的基礎,率先立法,提綱挈領,毋庸置疑。隨着用好海域的號角吹響,社會更關注及希望出台《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專門針對海洋開發利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可惜除了《海域管理綱要法》列入本年度法律提案項目,其餘海域法律法規在一八、一九年的中期立法規劃均不見影。面對海洋經濟及“一帶一路”戰略,涉海法制的步伐不能再步履蹣跚。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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