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終簽署意見書 五議員加數意見
租務法今月立會表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就“租務法”簽署意見書,法案將在立法會期完結前表決。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指出,意見書新增了五位議員的數點意見。該法的立法原意一早已獲大會一般性通過,提案人有四個側重點,難以解決除此之外的所有租務問題。
賀:討論清晰便可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受訪時形容,委員會取得共識、簽署意見書是好事,會將意見書轉交其他議員,並安排該法在今屆會期內表決。至於會否擔心法案討論需時,他指時間長短無所謂,大家清晰討論便可。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會後鄭志強向傳媒提到,“租務法”新文本推出後,外界有許多意見,他理解地產界的關心和焦慮,或與業界不清楚當中的變化有關,並認為法案說明工作有改善空間。有人士對該法寄予期望,希望從而解決所有租務問題,但其實提案人只有四個側重點,有關立法原意,亦早已於年前獲大會一般性通過。
議員憂未釐清物權
上周五委員會未能就意見書達成共識,昨日該會應議員劉永誠、張立群、梁安琪、黃顯輝及崔世平的要求,在意見書中加入數點意見。五位議員擔憂強制租約認筆跡,會導致因歷史原因而未釐清業權狀況的物業或車位無法出租(一些上世紀八十年代前建成的樓宇的停車場,未能作分層業權登記)。
鄭志強認為,上述業權爭議與《民法典》無關,“唔係權利人又點樣租出去呢?”提案議員無意、亦無可能通過是次修改法典解決此問題,相信法案通過後,有助促進工務部門處理這些爭議。但他亦預料法案在大會細則性審議時會有激烈爭論,冀大家從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穩定考慮,以達提案人的立法原意。
不代表須簽三年約
他回顧了為時約一年半的法案審議過程,委員會要求法務局代表列席每次會議,以便政府及時聽取意見及提供資訊。由於知道該法關係重大,委員會亦十分慎重地決定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開諮詢,同時主動去函各大房地產中介人團體諮詢意見。
鄭志強亦重申了新舊文本的一些變化。包括將恆常性的租金調整法定機制,改為例外性、臨時性,行政當局認為有需要時才推出。並將現行《民法典》中,如租賃關係存續期不足兩年,則出租人在合約期滿時無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規定,改為三年。他強調,此規定不代表承租人必須簽三年約,只是保障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至少可維持三年(即使合同租賃期少於三年),以加強租賃關係的穩定性。
舊合同無需補公證
另外,提案人亦冀通過強化租賃合同的訂立方式,改善住宿亂象,建議訂定租賃合同時要認筆跡。為此,政府公證署代表曾向委員會介紹現時三個公證署及五十七名私人公證員的運作情況,認為澳門公共及私人公證員網絡能回應此新訴求。這項規定僅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的合同,過去已簽署的不需補做公證。
俗稱為“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於二○一五年六月由九位議員提案,提案人為:宋碧琪、唐曉晴、歐安利、吳國昌、高天賜、何潤生、鄭安庭、陳明金及關翠杏,法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