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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法》將引起激烈爭論或有負面後果

2017-08-04 05:11
  俗稱為《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雖然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時就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以至要開兩次會議才能完成簽署,而且在九名成員中有五名成員表達保留意見,但為了避免成為「廢案」,第三常設委員會已經簽署了意見書,交由全體會議審議表決。「主戰派」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也承認,法案文本修改後,引起外界不少意見,尤其是地產業界和團體的關心和焦慮是可以理解,相信是他們不清楚文本的修改內容,加上委員會未能充分向他們說明,認為日後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鄭志強還預料,文本提交到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時,定必會再引起激烈討論,他希望各議員從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穩定考慮,以達提案人的立法原意。
  這就使人懮慮。如果是在平常時候進行大會討論表決《租務法》,激烈爭論倒是好事,可以通過爭論,持不同意見的議員互相妥協,各讓一步,以求得最大公約數,這符合「政治是妥協的藝術」的原理。實際上,「代議政制」的最大優點,就是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的代議士,實行精英參政,他們可以在議會或其他場合,進行論辯、協商。透過這樣一種深思熟慮的過程,決策的品質可以得到比較大的保障。尤其是對有爭議的法案,實行「討價還價」式的討論協商,爭取消除分歧,達致最大公約數,使得通過的法律符合最大多數的共同利益,而且也具有可操作性。這是某些民粹主義者所追求的「自決」、「公投」,是不可比擬的。——「公民投票」所涉及之議題,本來就非常具有爭議性,一般人不但缺乏共識,而且又易以非常情緒性的態度來看待議題,再加上「公投」議題是「非白即黑」的兩種選擇題,只能從中挑選一個,無法像「代議政制」那樣進行修改因而「公投」結果往往是表現出「多數強暴」。
  正因為如此,就應該在《租務法》的修訂立法過程中,充分發揮「代議政制」的好處,避免成為沒有反复討論協商的「贊成」或「反對」的類似「公投」的「是非題」。否則,可能會造成兩個重大的弊端:
  其一、就連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預兆法案文本提交到大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時,必定必會再引起激烈討論,這就顯示第三常設委員會明知該法案存在著如此重大的分歧,卻仍要簽署意見書,就是為了搶在立法會本屆屆期結束前完成立法,避免其成為廢案,讓此前的勞動付諸東流。尤其是提出該法案的九名議員,其中有若干人沒有爭取連任,他們希望能看到自己的勞動能夠成為成果,而不是成為「廢案」,算是「平安降落」。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既然有如此重大分歧,本屆立法會只剩下這麼短的時間審議,而且還有好幾個法案需要通過立法程序,能留給《租務法》的時間就更少了,最多是一兩個工作天,尚未能來得及慎重認真的討論,就匆忙表決通過,必然會留下後遺症,就像現在爭議性極大,而且也已嚴重影響澳門投資環境形象,及損害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制的《土地法》那樣,引來後患無窮。
  其二、既然《租務法》將會引發激烈爭論,就將會讓正在參選新一屆立法會的激進青年有機可乘。實際上,許多人包括政治學者都指出,《立法會選舉法》所訂定的兩個星期的競選宣傳期,只是對爭取連任的議員有利,而並不利於不是議員的新人。新人尤其是激進青年候選人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及能見度,吸引游離選票,挖掘別人的基本票,可能會表現激烈。即使是爭取連任的直選議員,也不會輕易放過這個「爭議性很強法案」的良機,在審議時高調表現。尤其是目前已經正式進入禁止宣傳期,而選管會對此限制甚嚴,候選人可於禁止宣傳期內討論民生議題,但不能涉及政綱的發放及討論。無論是爭取連任的還是新人的候選人,正為自己無法進行競選宣傳而發愁之際,「爭議性極強」的《租務法》就賜給他們「變相競選宣傳」的良機。現任議員的候選人,可以在立法會內縱情表演,新人候選人則可以「抗議」為由,發動「反離補」式的聚眾「包圍立法會」行動,以抬高自己的聲勢,更重要的是激發激進青年出來投票。
  值得注意的是,某位激進青年候選人,在台灣求學期間,就參加了「小英青年軍」的街頭社運活動,學習街頭抗爭、議會抗爭的手段「技巧」,並與「太陽花學運」的組織者林飛帆等人關係極為密切,因而其排名首位的參選團體的稱謂,就模仿林飛帆的「島國前進」,定名為「××前進」,就是要以林飛帆為師,將台灣「獨派」青年的激烈抗爭手法引入澳門,帶到澳門立法會選舉。而年前的「反離補」,就已經「牛刀小試」,發動了上萬人包圍立法會,如果都轉化為選票,可能會有兩名候選人當選。現在有《租務法》的「良機」送上門來,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食過翻尋味」,以法案中的某些內容不利於年輕人為由,再次發動激進青年「包圍」立法會,甚至是「佔領」立法會。這就彌補了他們未能在禁止宣傳期進行競選宣傳的不足,而且更重要的是,激發某些本來「宅在家中」的激進青年出來投票,將自己拱送進立法會。
  實際上,激進青年本來就對「上樓難,上流難,上位難」谷了一肚子氣,,而《租務法》所規範的事務與「住」自覺相關,很容易就挑起他們心中之「痛」。再加上就連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都承認,該法案具有極大的爭議性,而且對該法案的宣傳不足,容易讓人們對法案存在誤解,因而激進青年候選人要利用《租務法》來達到自己某些目的,是並不困難的。
  既然有關方面為了保證愛國愛澳力量保持在立法會的絕對優勢,及阻止激進青年混進立法會,採取了「冷卻選情」的策略,並在投票日之前盡量不推出新的決策措施,避免被激進青年候選人拿來「說事」,而立法會選管會也嚴格執行有關禁止宣傳期的規定,因而為大局計,也是為了避免向激進青年候選人提供「砲彈」,何況連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都預感會有激烈爭論,這就注定該法案根本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收窄分歧,那就不如放低,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重新提案。當然,已經放棄連任的法案提交者,可能會感到遺憾,未能在自己任內完成。但「兩害取其輕」,讓自己的老同事在新一屆立法會中順利任職,不會受到混進立法會的激進青年的滋擾,而且更是讓澳門特區的政治環境能夠保持長期繁榮穩定,還是應當選擇放低為好。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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