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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商業法案通過 須攞牌提供保證金

2017-08-08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持有業務准照,而且至少具有一名合資格的技術主管,公司亦需要提供資金擔保。法案自公佈後一年起生效,並設有過渡條文,在法案公佈之日已經從事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如果符合該相關要件要求,可獲發業務臨時准照。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所有從事大廈分層管理的公司,都需有一個登記在本澳的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至少有一個負責管理事務的技術主管,才可符合資格領取牌照。若管理公司主動提出不再管理,必需提前六個月通知房屋局及小業主。有議員在細則性討論時提出,管理員是否應持證上崗。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全澳管理員有數千人,政府無可能發牌,因此決定只向管理公司的技術主管發牌。羅立文稱,勞工局會向管理員提供培訓,而規管及培訓管理員是管理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業務法自公佈後一年起生效,並設有過渡條文,在法案公佈之日已經從事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如果符合相關要件要求,可獲發業務臨時准照,繼續相關業務。若業務准照持有人所管理的物業,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首次會議,應在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會議。
對於提供物業管理公司至少具有一名合資格的技術主管,公司亦需要提供資金擔保。負責細則性審議的一常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對引入技術主管作為發牌要件、設立擔保制度等均表示讚同,認為有助於提升管理服務素質。
法案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持有業務准照,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未來將會與物管公司協調,盡量推動業界在業務准照的申請、發牌等程序上進行電腦化,相信不用很長時間。
此外,羅立文稱,本次法案審議過程中,政府與小組會之間的合作「非常之好」,對小組會內各位議員表示感謝。
物業管理法規定企業至少有一名持牌主管.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