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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高等教育制度

2017-08-08 03:44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並自法律公佈後滿一年生效。現簡介主要規定。
  標的及範圍。該法律訂定澳門特區高等教育制度(下稱“高等教育制度”),其範圍包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的活動、組織及運作;二、校本部設在外地的高等院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的高等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的職責。一、根據該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開辦授予學位的課程、學位後課程或其他課程,在高等教育層面培養人才;二、促進學術研究,並為進行研究及開發活動,以及為發表學術著作創造所需的條件;三、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四、進行職業培訓及知識更新的活動;五、推動文化創新與傳播及知識的傳承;六、促進與校本部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同類機構間的文化、科學及技術方面的合作及交流;七、確保教育環境符合院校目的,以及確保具備為此所需的資源。
  高等院校的性質及法律制度。一、公立高等院校為公法人,具有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的自主權。 二、私立高等院校自行管理,並享有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三、私立高等院校按其擁有人的性質,分為牟利及非牟利兩類,並可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享有稅務豁免優惠。 四、高等院校的自主權不影響公立高等院校須受監督,以及不影響高等院校須按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接受評鑑,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察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的活動及運作。 五、高等院校從事的活動屬公共利益活動。
  高等院校的機關及人員。高等院校必須設置下列機關:一、校董會;二、校長或院長;三、管理及行政機關;四、學術及教學機關。 其中,校董會是負責訂定及執行院校發展方針的機關。除在院校籌建階段第一款所指的機關可在特定期間內由籌備委員會代替外,如欠缺該款所指的任一機關或該等機關的組成不符合規範,則高等院校不得運作。高等院校的人員按職務內容,分為下列人員組別:領導人員、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非教學人員。
(法務局供稿)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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