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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法》第九條激辯四小時 第三、五項終被否決買家毋須負責管理欠費

2017-08-09 00:01

備受《大廈管理法》第九條的第三、第五項昨日在立法會引起四小時激辯,主席賀一誠不得不出手「剪布」,相關條款終以一票之差被否決,從法案中刪除。 (何灝恩攝)










立法會昨日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俗稱《大廈管理法》),多名議員就法案第九條中的第三、第五項建議,即「物業最多不超過兩年的管理費負擔移轉給新買家的連帶責任」;以及「公證員須負擔的提醒義務」這兩項條文,展開長達四小時的激烈辯論,連主席賀一誠亦要出手「剪布」,指相關之前條文已經過充分討論,要求進行表決。

相關兩項條文最終以15票贊成、13票反對、3票棄權,以一票之差被否決,將從法案中刪去。換言之,將依照現行規定,各期間的管理費及相關期間的業主負擔,買家毋須負責賣家拖欠的管理費。

長達60頁,共有73條條文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昨日第二天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中細則性討論。在首日(7日)的討論中,多名議員就有關不動產預約買受人對原業主拖欠管理費負有「連帶責任」的條款展開激烈爭辯,政府昨日提交新條文用於審議,最後「連帶責任」以24票贊成,5票反對,通過該項條文。

而然,法案中的第九條第三款,即「單位取得人(買家)需與轉讓人(賣家)就單位未繳付的負擔負連帶責任」在昨日的會議上再次引起議員強烈反對。議員宋碧琪指出,若向新買家轉移拖欠的管理費,對新業主造成不公,形容是「未享受過就要負債! 」;連官委議員馮志強(下圖)亦批評政府「立法兒戲,憑空臆度,拘泥固執,自以為是」,支持將條文撤銷。

法務局 : 炒家拖欠管理費情況普遍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回應多位議員的質詢時指,政府立法原意是由於目前拖欠管理費的情況普遍,不少炒家都不會繳交管理費,因此希望透過立法,規範賣家在仍拖欠管理費的情況下,不能隨便把單位出售,並透過連帶責任,讓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債務。

對條文投下贊成票的議員崔世平則建議,政府應成立中立的業權調查公司,負責調查不動產交易中的物業債務資料及業主權益,進一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主席出手剪布 要求議員表決

多位議員在聽取劉德學回應後,仍然反對法案,認為政府想法在執行上不切實際。最後,主席賀一誠決定出手「剪布」,指條文已經過充分討論,要求議員開始表決。條文最終以15票贊成、13票反對、3票棄權,以一票之差被否決,從法案中刪去。

由於條文中第九條無法通過,《大廈管理法》將依照現行規定,各期間的管理費及相關期間的業主負擔。

陳司:條文有爭議屬正常

經過六個半小時的辯論後,《大廈管理法》昨日終於在立法會獲細則性通過,但當中有關拖欠管理費的條文則被廢除。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下圖)受訪時表示,當局暫時未有新的良策去處理拖欠管理費的問題,但並不覺得遺憾,認為今次的法案對民生的影響較大,政府與立法會在立法過程中有爭議也屬正常事,強調日後的工作會繼續以市民為本。

《大廈管理法》地面層單位掛招牌
不需經由所有人大會同意

在昨(8)日細則性審議《大廈管理法》的會議上,有議員對法案第11條中建議,對大廈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招牌的規定範圍作出疑問,要求政府解釋條文所指「樓宇外牆」、「地面層外牆」及「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上貼上所有的廣告」,是否代表連市民製作的小型海報,都需經民署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才可貼上。

有議員在昨日的立法會上,要求政府代表相關條文所指單位外牆招牌規定範圍作出解釋。(互聯網圖片)

列席的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指出,政府考慮到現時的社會實際情況後,建議無需經由所有人大會同意,則可在大廈地面層單位前張貼廣告招牌,惟招牌內容只能刊登業務內容、公司名稱、商標及聯絡方式。若地面層單位不是居住或停泊車輛用途的單位,亦可在未經大會批准下張貼招牌。

鍾頴儀又指, 現時已安裝並獲民署發牌的的廣告招牌,可繼續保留與續期;日後拆除廣告招牌時,需按所有人大會決議的一般規定進行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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