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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管理費買方承擔 議員轟政府自以為是 表決不通過條文刪除

2017-08-09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由於連帶責任的相關條文爭議巨大,政府須要“過五關斬六將”,雖然大業主要承擔拖欠管理費條文在獨立表決下獲通過,但另一條文買方需對單位的管理費負連帶責任又引起激烈討論,多名議員均表示反對,批評政府立法兒嬉,自以為是,條文應該撤銷,最終有關條文從法案中刪去。
法案中引起激烈爭議的條文:「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連帶責任,但有權要求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償還所作出的全部開支。」政府昨日提交新條文用於審議,並作獨立表決,會上未有再引起較多討論,最後以二十四票贊成,五票反對,條文獲通過。曾提出質疑的議員認為法案將業主拖欠管理費的責任,轉移到大業主身上,而且最後大業主亦有可能不獲歸還,是不合理的。新條文只是修飾用字,但問題依然存在。
會上繼續討論法案其它部份,多名議員反對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買賣時,買方需對單位的管理費負連帶責任。議員陳美儀認為條文對買家不公平;議員麥瑞權認為,買賣雙方互相追討費用會衍生更多訴訟;議員梁安琪稱,法案是鼓勵業主不交管理費;議員馮志強認為法案是大笑話,批評政府立法兒嬉,憑空臆度,拘泥固執,
列席會議的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法案是回應澳門的大廈管理費難追收的實際訴求,法案建議買家在登記後自動負上連帶責任,更可以向賣家追討,比過往優越,他又指舊業主以往出錢維護大廈,會令單位升值,所以買方需要負連帶責任。多名議員在劉德學解釋後,仍然反對法案,認為政府想法過於理想,難以實現。
經表決其中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不獲通過,即單位取得人需與轉讓人就單位未繳付的負擔負連帶責任,以及公證員在參與訂立移轉單位預約合同和所有權的公證書,需提醒單位取得人有關負擔連帶責任的條文,將從法案中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