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指,二零一一年至一五年,二十多萬個住宅及工業單位中,購買火險的單位數目只由八萬多個增至十萬多個,認同物業持有人按《民法典》購買火險的情況並不理想。議員隨即批評,既然目前有強制購買火險下購買比例仍低,將來《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如何能推動小業主及大廈管理機關購買火險?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指,日後有需要透過配套法規及配套操施,例如火險的統一保單、不購買的罰則等,推動小業主或大廈管理機關按《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為單位或大廈共同部份購買火險。
議員在討論小業主或大廈管理機關按《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為單位或大廈共同部份購買火險時,關注如何推動當事人按法律要求購買火險?多名議員認為,現行《民法典》有強制購買火險的要求,但執行率低,反映法律滯後,日後如何推動相關人員依法購買火險?議員宋碧琪反映,即使有業主會想為大廈購買火險但保險公司拒絕受保;陳亦立同樣反映此情況,保險公司拒絕受保,認為執行上有一定困難,亦有可能推動火險格價上漲,希望政府制定收費指引,以免最後推高火險收費。
劉德學指,《民法典》強制購買火險的要求是第一步。目前亦未有單位火險投保額的統一規定,大廈管理機關可以自行訂定投保額。日後有需要透過配套法規及配套措施,例如火險的統一保單、不購買的罰則等,推動小業主或大廈管理機關按《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為單位或大廈共同部份購買火險。
另外,議員關注到大廈外牆懸掛招牌的問題,憂慮地面單位業主與大廈管理機構會因爭奪相關位置掛招牌而造成的糾紛。民署代表指,過去五年每年約有八百宗招牌違法的檢控,被罰款二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二零一六年共有二十七宗由於懸掛人不理會而由民署清拆。招牌的懸掛權及內容,在法案中有明確列明。例如地面單位前面柱位的招牌,只限刊登業務、商標、商店名稱、聯絡電話等。法案前已向民署申請並獲發出許可的招牌,將設過渡期。
由於法案對於管委會的出席人數、投票人數、管理機關罷免的百分比有調整,議員反映,過去業主會要過半數業主出席才獲通過已存在一定困難,對罷免業主會百分比提高,恐怕具體操作出更難執行。劉德學指,目前法定比例的確在執行上存困難,法案的各項業權人出席比例作調整,是經審慎考量後作修改,總體方向希望避免一廈多管、沒有業主會。另透過專項賬戶管理大廈管理基金,解決基金使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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