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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主須負欠管理費責任兩條文終被否決

2017-08-09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罕有地延長會議至晚上九時二十六分,完成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其中,花了三個半小時爭議第九條第三款。最終,這條文及相關的第九條第五款,在十三票反對及三票棄權下被否決。簡單而言,第九條第三款建議,若原業主未繳付大廈管理等費用,新業主需負擔連帶責任,上限為簽契 (移轉所有權) 的年度及其上一年度涉及欠款。
要求新業主承擔舊業主欠款責任不公
一眾反對這條文的議員認為,要求新業主承擔原業主欠款的責任,是不公平的立法規定。間選議員歐安利提出,為何樓宇管理機關沒有行使權利,沒有及時向法院入稟追討長期欠交的管理費?在這疏忽下,法案卻提出第三者 ── 新業主承擔原業主的債項。這是很無稽、很過份的情況。歐安利提醒,法案不只要求新業主償還一年多的欠款,也要補付近乎兩倍的過期利息。
間選議員陳亦立表示,拖欠管理費是不好的行為,應該想出制度來糾正,確保繳交,不應推出新業主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制度來補救。他指出,很多人以管理質素欠佳,作為欠交管理費的「大條道理」。如同覺得雲吞麵「不對辦」,食完後不付款便離開食肆。並說:「現在,食霸王餐,食完碗雲吞麵不付款,都有制度去追究,為何管理費就好似可交可不交?」
劉德學回應指澳門樓市很大部分屬外地炒家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回應,如果沒有這種機制,欠交大廈管理費用的原業主,很容易在管理公司不知情下售出物業。這種可能在澳門是非常普遍的。續說:「因為澳門樓市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炒家來的,尤其是外地的炒家。他們買了單位後,有的到轉名的時候,從來沒有入住過,他們根本不會關心大廈管理,不會參加大廈業主會,更不會交大廈的物業管理費用。」
六條四款終通過
另外,立法會前日花了兩個多小時激辯第六條第四款,即物業買方「落訂」後長年不再現身簽署合約,相關管理等費用便要由大業主負擔。雖然,政府昨日對該條文稍作調整,但是,前日極力反對條文的歐安利仍然提出分開表決。最終,這條文在二十四票贊成,五票反對 (馮志強、歐安利、梁安琪、麥瑞權、鄭安庭) 下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