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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選民資料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7-08-09 06:35

    為選舉宣傳目的處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處理選民資料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問: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其團隊以電話、電郵聯絡選民,有關個人資料處理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在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及其團隊經常進行宣傳活動,例如以電話、傳真、電郵、手機短訊及郵寄等聯絡選民及其他人士,當中可能涉及對該等人士的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地址等資料的處理。由於這些資料是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有關的資訊,屬個人資料。因此,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一)項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