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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反對聲下立法會通過 租約須經公證驗筆跡 業主三年內無權解約

2017-08-11 06:30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租務法法案,雖然有不少議員提出質疑,甚至有提案議員亦懷疑法案的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能解決租賃市場亂象,提議暫緩立法。不過租約“驗筆跡”、業主三年內不得單方解約具爭議的條文,還是獲表決通過。
議員針對法案中建議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這條條文展開討論。議員劉永誠表示,現時本澳活躍公證員只有二、三十位,若條文得到通過,相信執行有困難,又指本澳不少大廈車位沒有物業登記,質疑車位擁有人將沒有適當法人身份簽訂租約。議員馮志強指本澳大約有四萬多個住宅單位被用作出租用途,憂慮本澳公證員不足以承受工作量。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回應稱,現時租賃市場不受行政當局監管衍生亂象,希望藉立法引入公權力適當介入,保障租賃雙方,小組會在討論過程中,政府已解釋本澳公證員制度,相信政府亦認為公證員足以應付相關工作,她又指議員不在小組會上提出反對意見;同樣是提案人的議員歐安利稱,政府明年可培訓幾十名公證員,將達至約一百名,每人每天平均只做一場公證,而所需時間又不足五分鍾,充分足以承受工作。
議員陳美儀稱,小組會在討論過程中,議員和社會都有提出反對意見,但提案的部份議員不聽取。提案人之一的議員鄭安庭在會上亦質疑法案的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能解決租賃市場亂象,提議暫緩立法。
議員陳澤武認為,業主三年內不得單方解約,是助長租霸銳氣,而商鋪租賃期一般不只兩三年,一般都是承租人生意不佳退場,反而多數出租人希望續租,若果租約協議退場需向業主賠款,則令承租人更加蝕本,會令本澳營商環境更不穩定。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認為,現時中小企向政府申請牌照手續慢,原法律的兩年不足以取得准照經營,亦容易被業主趕走,建議三年有利保障住宅租客的居住權益。
該兩項條文雖引起爭論,但經表決後獲細則性通過。法案通過後,所有不動產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需經公證認證,即需業主和租客雙方經過公證「認筆跡」程序。而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出租人無權單方終止合同。
一片反對聲下立法會通過
租約須經公證驗筆跡
業主三年內無權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