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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兩年改三年

2017-08-11 06:35

    出租人租賃期內無權單方解約

    租約兩年改三年

    【本報消息】“租務法”建議關於修改《民法典》第一〇三八條,將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兩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的條文,由現時的兩年改成為三年。有關條文雖引起爭拗,但最終獲通過。

    冀保障中小企權益

    提案人宋碧琪形容將兩年改成三年是特別希望保證租賃穩定性、保障中小企權益,因以現行僅兩年來看,政府批出牌照手續緩慢,特別是飲食牌照起碼要半年至一年,加上裝修費時,“搞得來租約都完啦”。她強調有關改變並非創新的制度,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或《民法典》歷史淵源一直存在,租賃市場一直傾斜保障承租人,從過去至今都仍是此脈絡及思想,並無改變制度的根本精神,只是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將時間適當調整。

    反對者稱助長租霸

    但多位議員不認同,陳澤武認為將兩年改為三年將助長“租霸”銳氣,亦未能幫助中小企,只會令營商環境更不穩定;陳美儀則認為會助長租客專程勒索業主,對業主很不公平;劉永誠認同現時的租賃要求恆之有效,兩年已合適;馮志強亦不明白為何要改變,並認為應區分住宅及商舖的年期限制。

    提案人之一唐曉晴回應指,修改只將現時兩年改成三年,不存在勒索或敲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