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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簽字須公證

2017-08-11 06:35

    提案人稱保雙方權益治非旅亂象

    租約簽字須公證

    【本報消息】“租務法”的其中一項重點是租約簽名必須公證,以強化租賃合同的訂定方式,經大會約三小時激烈討論,終獲通過。提案人認為此舉有助明確出租人及承租人身份,以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達致解決非法旅館等住宿亂象。

    議員憂缺公證員

    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三十二條“方式”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須公證認定。

    地產業界連日來提出強制公證租約,會增加中介人、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負擔,並質疑本澳公證員人手不足應付大量租約。昨日,劉永誠、陳美儀、馮志強、梁安琪也提出同樣觀點,並指做法會導致因歷史原因而未釐清業權狀況的車位無法出租。另有議員憂慮未能解決非法旅館等住宿亂象,反而造成擾民。

    增至百名足夠用

    面對眾多質疑,三位法律工作出身的提案人歐安利、宋碧琪及唐曉晴極力解答。宋回應指,不動產租賃合同仍然以私文書訂立,改變的是簽訂合同後須經公證認定,但租賃雙方不必親身到公證員面前簽名。車位登記問題則非此法能解。

    歐安利表示,相信明年增至一百名公證員後,本澳公證資源能夠回應服務需求。身為公證員兼大狀的他,更指驗筆跡簡單快速,“如果公證員(驗筆跡)超過一個字(五分鐘),佢水皮,立法者唔能夠以水皮嚟唸嘢,假如水皮應該收佢牌。”

    公證可杜絕逃稅

    他反指沒議員從逃稅角度思考,很多市民以為出租物業毋須納稅,但一旦租約須公證,公證員會提醒業主納稅,杜絕逃稅情況,不會招致被罰三倍印花稅連同法定利息的不利後果。又提到其律師實務中遇到不少“假租約”,遇事難處理,故有必要規範租賃合同的訂定方式。租約經公證後,業主若遇到“租霸”,提起訴訟,可省部分司法程序的時間。

    該條文有十八票贊成、五票反對(陳美儀、蕭志偉、麥瑞權、劉永誠、馮志強)、八票棄權(徐偉坤、陳澤武、黃顯輝、馬志成、鄭安庭、梁安琪、崔世平、高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