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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與免費教育

2017-09-03 06:35

    義務教育與免費教育

    暑假過後,踏入九月,對於教師、學生和家長們來說,亦代表了新學年開學的日子悄悄來臨。談到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其中,特區政府自行制訂教育政策,依法推行“義務教育”。另一方面,根據第九/二○○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除義務教育外,本澳亦設有“免費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

    為使居民都有機會接受教育,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推行義務教育,即對年齡介於五至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制實施的普及教育。按照規定,家長有義務每學年為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子女,辦理入學或就讀註冊手續,政府和教育機構亦有責任,保障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原則上,子女就學的義務從年滿五周歲後的首個學年起,直至年滿十五周歲的學年終結,但是,如子女在上述期間能夠合格完成初中教育,則對他的義務教育亦可於他年滿十五周歲前終止。

    免費教育

    法律規定,父母有義務安排適齡的未成年子女就學,不過,當子女入學後,父母要面對的便是子女的學費開支問題。這方面,法律亦規定了免費教育制度。

    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包括“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學校”和“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入網學校)”,在該等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均可以獲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這裡所指的“正規教育”,是指幼兒教育三年、小學教育六年、初中教育三年,以及高中教育三年,共十五年。至於就讀“非入網”學校的學生,雖然未能豁免相關費用,但亦可根據法律規定獲發學費津貼。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同樣包括幼兒、小學及中學教育各個階段。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二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九/二○○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六條、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六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二條至第五條。(法務局供稿)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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