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職員穿櫃桶底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娛樂場男職員分九次偷去公司五十一萬五千元,事後被其他職員發現。男子被初級法院裁定罪成,判囚一年九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顯示,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廿三日、廿六日、三十日和卅一日,娛樂場職員何某在工作期間,分九次偷去公司五十一萬五千元。
法官於宣判時指,被告每次作案時所處位置都不一樣,而且每次作案都會改變動作掩飾犯罪行為,多次犯案時間相近,亦只有同一犯罪意圖。
初級法庭決定以被告犯案的日數計算罪項,裁定被告五項信任之濫用罪成,每項判囚七個月,競合一年九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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