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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

2017-11-17 06:30

前日出版的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0/2017號行政法規,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相關內容。
第30/2017號行政法規《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其目的是訂定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食用色素及其使用範圍,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同時核准兩個關於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食用色素表,有關表載於該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該行政法規規定了若干用語的含義,包括:一、「食用色素」是指增加或恢復食品色澤的食品添加劑,又稱著色劑;二、「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或液態狀的母乳替代品;三、「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供六月齡以上的斷奶期嬰兒作為液態膳食食用的粉狀或液態狀配方奶產品。四、「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專供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處於特殊醫療狀況的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食品;五、「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按特定配方調製的具適當營養品質的食品,供嬰幼兒在母乳補充期食用,作為嬰幼兒傳統家庭飲食所缺乏或不足的營養成分的補充,以提供額外的能量和營養成。
該法亦規定禁止使用食用色素的情況,包括:一、在生的或未經加工的畜肉、禽肉、野味、水產、蔬菜或水果中使用食用色素,但作為標記用途或在柑橘屬水果的果皮上使用除外;二、在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幼兒輔助食品中使用食用色素。此外,非該法允許使用的色素,不得在食品中使用。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