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直選議員蘇嘉豪就中止職務的程序瑕疵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後,間選議員黃顯輝、高開賢向立法會全體會議提出決議案指稱,立法會決定議員中止職務或喪失資格均屬於「政治性行為」,不屬於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昨晚,蘇嘉豪回應:期望高開賢和黃顯輝議員本著尊重司法獨立、顧及立法會公眾形象,考慮是否繼續提出有關決議案。(https://goo.gl/FzVh6o)
指決議案理由不正確引用基本法
關於黃顯輝和高開賢提出決議案的理由陳述,蘇嘉豪認為,他們不正確引用《基本法》。因為,《基本法》並無規範中止議員職務的事宜。《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中止議員職務與立法無關;第八十一條亦無提及議員職務的中止。
蘇嘉豪表示,以上錯誤事關重大。據他徵得的法律意見,「政治行為」應定義為行使由憲法直接賦予的權力而作出的行為。假如法院也持相同觀點的話,議決中止議員職務便不應屬於政治行為,亦因此須接受法院司法管轄。
「相關文獻亦指出即使相關行為 (為著界定法院管轄權) 被視為政治性質,若果侵犯了基本權利的話,例如辯護權、議員參與會議及表決的權利等,法院同樣可以審查。」蘇嘉豪重申,並非要讓法院審視中止議員職務議決當中的實質決定,而是要求法院審查立法會整個執行程序當中,有沒有違反法律繼而侵犯他的權利。
立會不能既是球員又當球證
「假設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或會侵害司法獨立。」蘇嘉豪表示,法院應自行判斷中止職務是否政治行為,然而立法會卻意圖回答本應由法院解答的問題。他認為,立法會是所涉爭議的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法院正安排處理的時候,兩位議員提交決議案到大會討論,可能構成不尊重法院角色、自主及權威的公眾印象。並強調:「立法會不能既是球員,又當球證。」
「決議案將侵害平等原則。」蘇嘉豪表示,若爭訟一方有權干擾法院的決定,即會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聖原則。還有,決議案意圖改動《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條有關法院權力的規定,尤其在案件待決期間,此舉更是不能容許的。對於兩名議員提出決議案的效力將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蘇嘉豪也認為是錯誤的。
「決議案可能被視作轉移焦點的戰術,使公眾注意力離開真正的問題:立法會有沒有違法?」蘇嘉豪表示,兩位議員的舉動,似乎表現出他們根本不願探討立法會行為合法性的問題,於是索性修改規則,以確保不再有公正獨立的機關可以去審理他們涉嫌違法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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