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018號行政法規《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
第1/2018號行政法規旨在訂定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施行細則。當中規定,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颱理商業業務准照,須向房屋局提出。房屋局具職權發給和續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申請、科處第12/2017號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事宜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
另外,該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還公佈了第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五千元,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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