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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介所法昨起諮詢公衆兩周

2018-02-27 06:35


    多項條文須釐清    三月下旬約政府討論

    職介所法昨起諮詢公衆兩周

    【本報消息】歷約一個月、四次會議,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終於完成“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首階段的內部分析,預計三月下旬約見政府討論。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因應法案條文較多及複雜,委員會預計五月中才能完成審議。會上並決定由昨日起至三月十二日開放法案諮詢兩周,歡迎居民及職介所業界踴躍發表意見。

    半月工資作介紹費

    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續討論“職介所法”。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委員會已完成分析法案的全部條文,將羅列系列問題要求政府回覆,並於三月下旬約見政府討論。

    他介紹,法案第廿七條列明,政府將訂定具約束力的指引,規範職介所經營的準則。委員會冀了解指引詳情及會否透過立法制訂。法案第三十條規定,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不超過首月工資的五成作為介紹費,委員會對服務費高低暫未表態,但希望在法案列明收費的標準,又對職介所為外僱提供住宿可否收取費用存疑?

    公務員定義採哪法

    法案第三十二條規定,職介所禁止向逗留本澳的非本地居民及外僱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但不排除外地居民仍可透過其他渠道揾工,冀政府修改其他法律。法案第三十三條規範,公務員不得擔任職介所的持牌人、職介所公司或社團的據位人。惟《刑法典》對公務員定義較公職法律廣義,政府將採用哪部法律的公務員定義?

    法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持有職介所牌照提供職業介紹服務者,可被科處五萬至十萬元的罰款。委員會關注朋友或親戚之間互相介紹外僱,會否觸犯法律?另外,現有法案未有明確規範外僱工作前需接受體檢,政府會否修改“外僱法”強制規定?委員會在勞工局官網發現有一所職介所在工業大廈經營,並非法律規定的商廈或寫字樓,希望政府立法時關注。

    料五月中完成審議

    黃顯輝稱,法案原訂三月十六日完成審議,但因三月上旬部分議員要出席“兩會”,將向立法會主席申請延期兩月,預計五月中完成審議。三常會並決定由昨日起至三月十二日公開諮詢兩周,歡迎居民及業界透過電郵或書面向委員會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