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理事有權獲受資助資料
【本報消息】有社團理事要求社會工作局提供該局資助社團轄下長者中心十八年來的財政資料,但遭拒絕。社團理事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認為其有權獲得這些資訊,裁定上訴得直。
案情顯示,去年十月十六日,社團理事要求社會工作局提供自一九九九年起,該局向其社團轄下長者中心批出的所有財政資料,但一直沒有回覆。同年十一月七日,社團理事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然而,行政法院以其不具代表權、資助的發放對象是該社團,駁回社團理事的聲請。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是社團的理事成員之一,對該社團的所有事情應享有知情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上訴人有權取得這些屬於社團運作的基本訊息,因為只有掌握這些資訊,才能對社團運用公共資源有全面認知,亦能準確掌握政府部門財政資助該社團的狀況。
合議庭指出,最直接的方法是在資訊的源頭去取得,加上這些資訊已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即不涉及機密或保密內容,亦非被行政機關定性為不可公開的資料。因此,提供這些一般性資料是落實公共行政透明原則及檔案資料最大透明度原則的體現,而且亦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對於上訴人稱索取資助資料以便更好地監察社團運用資助及管理的事宜,合議庭指出,這目的涉及社團內部如何分配資源,屬於社團的內部事情,並非本案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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