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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會澳門需要及外部環境 《仲裁法》法案一般性表決通過

2018-06-07 03:30

【專訪】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仲裁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法案時表示,為了更好地實現澳門特區作為「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發展定位,參與和助力國家「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積極利用好特區所具有的獨特優勢,進一步發揮澳門作爲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妥善和及時處理澳門在對外交往中所產生的民商事爭議,也有必要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完善。

為此,澳門特區有必要配合澳門特區的需要和外部環境,對澳門的仲裁制度作出檢視,制定統一、簡易和與國際接軌的制度,使之更容易被理解和適用,從而更好地發揮仲裁本身的制度優勢,使其成為便捷高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同時,也應著力發揮澳門擁有較多雙語法律人才和其他專業人才、法律制度和文化與葡語系國家相近的獨特優勢,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

本次提交的《仲裁法》法案共八章七十七條,以下對法案的主要内容作簡介:

(一)關於本法案的標的、適用範圍及可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

本法案的標的是對自願仲裁及域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制度作出規範,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進行的內部及涉外仲裁以及對外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法案還明確規定,如特別法規定的仲裁將繼續適用特別法,同時,可補充適用本法案,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仲裁原則和規則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關於可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只要當事人對有關爭議可訂立和解協議,就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反之則不能透過仲裁解決。

(二)關於本法案所訂明的一般原則

法案訂明了仲裁的一般原則,包括:「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平等原則」、「保密原則」等。

(三)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及初步命令

法案建議賦予仲裁庭作出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和發出初步命令的權限,從而保障仲裁裁決的效力和獲得執行。另外,無論仲裁庭是否位於澳門特區,由仲裁庭命令採取的臨時措施均可向澳門管轄法院請求執行。

(四)對仲裁裁決提出司法爭執和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

法案明確規定仲裁裁決屬終局性,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可上訴。當事人僅能透過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的方式提起司法爭執。同時,法案亦盡數列舉了法院可撤銷仲裁裁決的依據。通過上述規定能夠確保仲裁制度的權威性,亦改變了現行第二九/九六/M號法令中分別規定無效制度和可撤銷制度的狀況,同時使對仲裁裁決提起司法爭執的制度更爲簡化和快捷。

(五)確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法案對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澳門特區法院請求確認和執行作出規定。同時,法案明確列明法院可拒絕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使處理案件的標準更爲明確。

(六)本法案的其他一些主要內容

除上述規定外,本法案還對仲裁協議、緊急仲裁員與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一般規定、有關仲裁程序的開始及終止、法院的參與範圍及管轄權、機構自願仲裁等事項作出了規範。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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