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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地過期未發展可收回 宣失效無須查明誰過錯

2018-06-10 06:30
海一居小業主曾多次遊行表達訴求.JPG
批地過期未發展可收回
宣失效無須查明誰過錯
海一居收地事件中發展商與政府之間展開了一場官司博奕,前者節節敗仗,屢敗屢戰,性未嘗一勝,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為拿回土地繼續發展作最後一戰,結果鎩羽而歸,終審法院裁定發展商上訴敗訴。由於此仗關乎到大批樓花小業主的權益,令事件引發出社會對新土地法的爭議,當中有人認為不管可否歸責承批人,土地到期一律收回等同「搶地」,去年更有議員一度提出解釋法案,結果要聽回立法會會議錄音,又要翻譯成葡文,製作報告向公眾說明當初立法的原意,還弄得要全國人大常委向澳區全國人大確認新土地法沒有違背基本法。一個經過立法會詳細討論、審議和通過的法律,卻兒戲得要重新回到出發點思考立法之初有否地方弄錯搞亂!而背後為的是一個綑綁著數百小業主的地產項目,欲借此作籌碼將類似到期未完成發展的土地一起鬆綁的想法,路人皆見。
議員提釋法未成事
立法會報告清楚指出,二十五年的租賃批給期限原則,由始至終在新舊法律上都無改變,更重要新土地法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政府對於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的原則非常堅定,那怕當時有議員已針對此問題提出建議,仍未被政府所接納。由此可見,政府的立法原意根本亳無懸念,新土地法核心表述並非如議員提出的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有關提案最終不獲立法會接納,就連提案議員對此結果也不感到意外,皆因事實擺在大家眼前。不過事件並未因為此告一段落,事隔三個月左右,再有兩名議員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要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提交立法會審議,再一次想向新土地法埋手,還想速戰速決,趕及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搞掂!今次議員建議土地法區分處理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保障不可歸責的承批人,相應延長土地批給期限,其實與之前議員提釋法的背後動機無異,明顯地死心不息,既然釋法不了,索性直接提出修法。但政府至今仍未有修改的動靜,在提案修法的議員追問下,運輸工務司司長曾表示,若果政府主動提出修法,他願意配合相關工作,但他強調“我無講過應唔應該、需唔需要改,我無講過!”其時,海一居收地案仍在打官司。
政府無意修法
海一居事件存在兩樣事實,一是土地本身的批給問題,二是發展商與小業主之間的合約,必須清楚分開,不能將所有情況扯到新土地法上,即使要修法亦不能盲目地以小業主的利益為依據。海一居是地產項目,故持分者眾多,若果換作是其他商業用地,利益者僅是發展商,故要審慎視之。海一居亦只能看作是個別事件,當然,政府在依法情況下有責任保障小業主權益,而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是較合理和合適。終審法院就海一居的判決再次清楚指出關鍵所在,判詞指出法律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行政長官如認為在臨時批給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無須查明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或者行政當局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終院在判詞中亦提及新舊《土地法》問題,認為不能說新舊《土地法》不清晰。只是無法將行政當局或承批人不遵守相關期限和合同條件,或是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批計劃的效率太低的情況預料在內。終院特提醒大家要應注意的是,利用期限通常為十八個月至四十八個月,海一居收地案中相關利用期限為九十六個月,十分少見。臨時批給的期限是二十五年,這是最長期限,也是常用期限,立法者沒有考慮過土地在這個期限內仍未被利用的可能性。的而且確是,二十五年不發展,到土地快要收回始動工,又可以怪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