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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代表加入特首選委獲一般性通過

2018-08-15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召開今屆立法會期最後一次大會,引介《修改第三/二零零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以及引介《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有議員質疑,行政長官選舉委員中兩名市政機構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缺乏民選,相關委員進入市政機構時已由行政長官委員,違反政治倫理,也質疑過去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在違憲、違反《基本法》下進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在設立市政機構前有臨時市政局、民署作為過渡,之前所有修定《行政長官選舉法》、行政長官選舉,都在符合《基本法》、合憲,完全符合所有法律下進行。
陳海帆在引介中表示,法案旨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規範從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所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包括﹕修訂 “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為市政機構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以及增訂有關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由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若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終止職務時,須在有關成員代表終止職務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相關代表喪失資格的替補方法,需重新選舉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
另外,修定了第四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人數,現時第四界別五十人的名額分配辦法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隨着市政機構即將設立,有關名額分配須作出相應調整,考慮到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全部進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故十二人為固定名額;而立法會是特區政權機關,其成員代表的名額亦不宜縮減,因此,法案建議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為配合市政機構的設立,法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案將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名額訂為二人,議員區錦新、蘇嘉豪質疑,市政機構代表是否具民意。吳國昌指,根據《基本法》,當特區有需要時,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但政府提出修法,完全不考慮普選,非常遺憾。他批評,行政長官選委會成員完全由特首委任,無民選成份,完全沒有進步成份,由特首親信選自己,故無條件支持這法案。區錦新指,第四屆別中,過去三屆選舉都三缺一,行政長官的產生是否在憲政上有缺憾下產生?可惜現行透過新成立無選舉成份下產生的市政署代表,早已經由行政長官委任,成為了政策籌傭或是政治樁腳,這都違反政治常理、醜陋,對於這種安排,非常不能接受,無進步之餘更退步。
蘇嘉豪指,市政機成員如何成為有廣泛有代表性?三十萬多選民中,僅四百人可以選出行政長官,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七選民都沒法直接參與誰做特首,多數市民只能做觀眾。他又指,四百人的行政長官選委,更加容易操縱,賄選的不是一份早餐一支奶,而是一幅地、政治職位、勞工權益交換。他質疑,兩名市政機構代表選委是否符合政治倫理?又提出,今屆政府幾時啟動政制改革?普選行政長官?林玉鳯認為,目前政制仍有不完善之處,希望未來能增加吸納民意渠道。施家倫對於蘇嘉豪的選民比例計算方式不認同,他指,本澳有其自身文化,要合用才是重點。
陳海帆指,在設立市政機構前有臨時市政局、民署作為過渡,之前所有修定《行政長官選舉法》、行政長官選舉,都在符合《基本法》、合憲,完全符合所有法律下進行。又指,民主及吸納民意方式不是僅得一種,有很多渠道收集民意。自二零一二年起,政府修定政治制體制,選舉過程順利,體現到符合到澳門狀況,均衡參與的訴求,又認為,政治要有適合的土壤,政府會保持特區穩定,持續優化選舉環境及提高選舉品質。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表示,《基本法》中,以「可」訂出市政機構的設立條件,即有選擇性,可因時間、空間作決定。落實了設立市政機構,才具備條件按照附件一規定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的市政機構代表。之前沒有設立市政機構,並不違反《基本法》,因為當時沒有附件的產生條件。之前三屆行政長官選舉都是在合憲、合法下產生。他又指,行政長官選舉不僅是《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全國人大備案獲得認同,行政長官選舉以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命本身便是認同程序所依賴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是合憲合法。
吳國昌、區錦新、蘇嘉豪、高天賜投下反對票,法案獲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