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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認《民防綱要法》規管對象本末倒置 冀政府公開交待 以理服人 而非行政霸道

2018-08-16 06:30

【特訊】 對於《民防綱要法》諮詢,傳新澳門協會認同立法需要,以加強政府部門在大型災難或緊急狀況下的應對、協調能力,更好協調民間力量,共同救災扶危。然而,諮詢文本冀以一部法律去規管所有情況及相關機構、人員,有抵觸其他法律之嫌。該會認為,《民防綱要法》應主要規管、協調政府部門、人員,而非主要針對社會其他方面,本末倒置;也不能樣樣只加強民間懲罰,就認為可解決問題。另外,諮詢文本提出的不少想法,只片言隻語,官方不同場合的解釋亦前後不一,甚至語焉不詳,現階段不少方面仍相當模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眾多質疑,當局必須公開、清晰交待各項想法的理據及可行性等,讓社會知悉並深入討論,否則,不利於往後的立法工作、法律條文的認受性及執行性。
以下為該會對諮詢文本主要內容的意見:
增虛假社會預警罪無必要
諮詢文本建議,增設與民防事件有關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者最高處三年徒刑。當局又稱,會以居民能夠分辨的能力去執法。該會認為,打擊造謠、違者應罰是必須的。問題在於,當局多次指出,現已有法律打擊造謠、傳謠行為,亦有相關個案,只是沒有針對災難或緊急狀態下的法律,現行法律“未必”應對到災難等情況。如此,到底現行法律因何不能應對災難等情況?必須立新法的理據為何?是否合適?具體如何才算造謠、傳謠等?當局一直未有詳細解釋。
該會認為,如現行法律已能打擊造謠、傳謠,相信在災難或緊急情況下也能應對得到,無須新立罪名,只須加強法律的宣傳、教育,清楚說明造謠、傳謠的定義及相應懲罰,提升居民質素;同時加強政府在災難或緊急情況下的資訊發佈的速度、頻率即可,該會建議設立平台,統一發放政府相關資訊。在此必須強調,相關法律旨在打擊故意造謠、傳謠的行為,重點在於源頭打擊,一般居民難以判斷傳言真偽,故正常、別無危害社會等用意的轉發,不應視為違法。否則一味強調懲罰,容易催生寒蟬效應,居民不敢轉發任何訊息,包括官方希望社會知道的訊息,反不利於救災,因小失大。若當局深入研究後,認為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有必要,必須公開交待理據及具體想法,以理服人,而非行政霸道。
強調媒體社會責任無必要
對於諮詢文本所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該會認為無此必要。眾所周知,傳媒的社會責任是監督政府、社會,報道真相,並起預警作用。“出版法”和“廣播法”已對傳媒機構、人員作出相應規範,亦保障傳媒的採編自由,不受任何人和事所影響,故不應在其他法律內加入傳媒規管等相關內容,法出多門,除有法律衝突、矛盾外,容易干預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削弱傳媒的監督及預警作用。儘管當局指出,民防法只規管民防架構成員即“澳廣視”,且不妨礙媒體新聞自由。該會強調,儘管澳廣視為民防架構一員,但其本質是公共廣播機構,受相關法律及內部守則規管,其獨立性不容干預。
增設獨立運作部門無必要
諮詢文本建議,在保安範疇設立一個獨立且恆常持續運作的、專門預防和應對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並跟進善後的專責部門。該會認為無此需要,因警察總局早有民防中心,其性質與文本擬設的獨立部門相近,無須架床疊屋,若改善不了高層的指揮、應變、承擔以及部門間的協調,多增一個獨立部門,也無法保證救災工作順暢、有效。若政府認為,有必要加強政府應對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能力,強化民防中心職能、警察總局的協調角色及部門協作即可。
私人義務必須訂清免爭拗
最後,諮詢文本還提到,對法人、個人,水、電及電訊等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實體的負責人,如不遵守法律和民防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的行為,會構成違令罪,要受徒刑或罰金,隨後當局回應時又稱不會強人所難。該會認為,民間協作對救災等非常重要,明晰各自的義務亦應該,但必須小心處理,不能抵觸、僭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有相對客觀的要求及清晰行文,惜部門至今未有公開説明具體內容,社會無從討論。故當局必須公開交待,讓社會討論其合理性及執行性,強行立法容易衍生公權力過大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