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按規定,由下月 (9月) 1日起,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免費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每次有效期為 5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將載有姓名、住址、公民身分號碼、相片及指紋信息。申領人在填寫登記表後,連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到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辦理,申請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便能領取證件。 若持證人喪失港澳台居民身分、使用虛假辦證資料、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或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注銷,居住證亦將被作廢。 (鄭裕華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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