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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經屋法》草案 申請資格收緊 經屋分配回復「評分制」

2018-11-01 07:01








政府準備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經屋法》法案,收緊申請資格,經屋申請人代表年齡由現行年滿18歲提高至年滿25歲,加強轉售限制,只可售予合符申請經屋資格澳門居民,以及將經屋分配制度由現行的「分組排序」改為「評分排序」等。惟新法案不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揀樓、未做契或已做契的經屋單位,上述情況的獲接納申請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仍須依循現行法律。

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右)稱,經屋分配制度建議改採「計分排序」,評分標準將由行政長官訂定。(吳泳欣攝)

經屋是基層市民安居希望,2014年接受申請時場面「墟冚」,房屋局共收到42,000宗申請,超出1,900個可供應單位逾21倍 。(資料圖片)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31)日在新聞發布會稱,法案的修改加強了政府對經屋的管理,以便有真正實際需要的居民可以申請。草案建議提出八項修改,包括將申請經屋的家團代表年齡下限由年滿18歲改為年滿25歲,並新增經屋申請人及買賣預約合同立約人須符合一年內居住經屋至少183日的要件,否則處分相當於單位售價一至三成罰款。法案也建議延長提交申請之日前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由原來的五年改為十年。

草案建議改用評分方式排序

在經屋分配制度方面,法案建議改採「評分排序」。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評分標準將由行政長官訂定,但一般而言還是會視乎申請家團的人數、收入、成員中有無長者、其居住環境等。若揀樓前家團成員人數出現變動,則須更新申請資料,並重新評分。

經屋上樓滿六年可申請轉

讓現行《經屋法》規定,經屋使用16年才可轉售。法案建議改為上樓滿六年或未滿六年但有特殊情況,如家團中有成員死亡或患重病,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轉讓單位。轉售價須按規定的公式計算,並須優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單位亦須售予其他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本澳永久性居民。山禮度表示,有關轉售價的參數包括通脹率和折舊率(以50 年作計算),不會參考市場樓價。

與澳門居民結婚者亦可申請經屋

另一方面,法案亦放鬆了部分政策,包括放寬曾入住經屋滿十年,或受惠於四厘利息補貼制度滿十年的家團成員(非業權人)的申請資格,如因結婚且配偶為澳門居民,可申請經屋。法案又作出了部分明確申請人因繼承原因而取得居住用途不動產,如申請人的財產價值不超過相應的資產總額限制,可給予例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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