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街總組織千名長者遊濠江
  • 夏威夷小結他班報名
  • 探索內在小孩工作坊報名
  • 無極氣功會赴浙江培訓
  • 繪畫治療課程報名
  • 城鎮景觀培訓介紹文遺法
  • 扶康會寶利推母親節禮品
  • 天主教聯助學生認識演藝行業
  • 粵華學生認識工業前景
  • 培華讀書日傳承經典文化
  • 新華赴珠八中教研學習
  • 濠江師生感受福建非遺
  • 勞校親子遊長隆祝雙慶
  • 日內瓦發明展勞校創佳績
  • 城大學者研社會好客表現
  • 身份證明局參展旅博會
  • 澳大葡語演講賽頒三甲
  • 民眾願景中科城市加強合作
  • 佛光青年參加亞聯會
  • 江門灣區辦經民聯探民生融合

出租人擅進出租單位的後果

2018-11-05 06:35

    出租人擅進出租單位的後果

    本澳近年經濟發展迅速,外來人口增多,使樓宇租賃市場非常活躍。有些市民將物業單位出租後,仍保留該單位的備用鑰匙,以便有需要時可進入單位查看。事實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有義務將單位交予承租人使用,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出租單位的使用權由承租人擁有,出租人對此沒有使用權。

    法律保護市民的住所不受侵犯,除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法律規定下可進入他人住宅外,未經居住者同意,不可隨便進入其住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84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因此,如果出租人事前未取得承租人同意,而擅自進入出租單位,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Facebook專頁(搜尋:司警教室)、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PJ或PJMacaocn),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