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擅進出租單位的後果
本澳近年經濟發展迅速,外來人口增多,使樓宇租賃市場非常活躍。有些市民將物業單位出租後,仍保留該單位的備用鑰匙,以便有需要時可進入單位查看。事實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有義務將單位交予承租人使用,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出租單位的使用權由承租人擁有,出租人對此沒有使用權。
法律保護市民的住所不受侵犯,除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法律規定下可進入他人住宅外,未經居住者同意,不可隨便進入其住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84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因此,如果出租人事前未取得承租人同意,而擅自進入出租單位,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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