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如目睹實施違法行為或有實施違法行為的足夠跡象,可即時編製控訴書等。 正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委員會關注監察人員的資格和培訓,以及人員是否合適具有相關權力。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稱,監察人員是屬於安全營運方面的人員,會持有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的工作證,亦須修讀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具理論與實踐教學的專門培訓課程,但政府稱能理解委員的意見,承諾會再研究有關問題。 政府代表並稱,法案是針對輕軌的法律制度,不包含輕軌的規劃和建造,輕軌運營的管理會由其他法規規範。黃顯輝又稱,法案中部分條文規範的適用實體不明確,希望政府釐清。 (郭錦冰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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