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在分析及討論“賭場禁足令”時曾提到,第二條第七款原本建議,若非執行職務、春節首三日、具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禁止娛樂場承批公司的僱員進入娛樂場。但最新文本卻增加了博彩中介人公司的僱員也受到同樣規範。博彩中介人的行業特點其一是彈性上班,至於如何分辨其僱員在娛樂場時是否執行職務?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當僱員被質疑是否合法進入娛樂場後,其上級需要提交證明,確認該名僱員在娛樂場內是符合法律規範。政府代表亦指出,博彩中介人公司亦憂慮僱員出現賭博失調的問題,因此將配合新的法律規定。
修訂的文本列出,因司法裁決、行政決定而被禁止進入娛樂場人士,博監局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把他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共實體、娛樂場承批公司,即博監局不會轉移所有娛樂場僱員的個人資料。
法案提出,當博監局人員發現被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士有可能在娛樂場內進行博彩,可扣押該人士的籌碼或其它博彩收益。何潤生表示,即使沒有該項法律規定,現時亦按協議進行。
現行《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博彩的人士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它幸運博彩收益的價值,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而“博企員工禁足令”法案則清晰上述條文,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其彩金就會被充公並歸特區所有:一,被禁止博彩的人士贏取的經扣除輸掉的款項後的彩金或其它幸運博彩收益;二,承批公司從被禁止博彩的人士的博彩中取得的經扣除輸掉的款項後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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