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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今續審 重發卷宗不損害當事人權利

2019-02-20 00:42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列席會議

【特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及相關部門代表列席會議。議員關注重新分發卷宗時如何確保自然法官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陳海帆稱,會根據法官委員會預先和客觀地制定的標準和隨機分配原則,若當事人有異議可提出上訴,不會損害當事人權利和現有法院運作所遵循的原則。
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介表示,法案主要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同時,司法官通則、司法官薪俸制度、勞動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和行政訴訟法典共八部現行法規亦會被修改。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委員會主要關注法官和檢察院司法官的兼任、代任,法官的派駐、重新分發卷宗、增設主任檢察官等規定。
第一點在法官方面,兼任職務是指基於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工作需要,法官委員會可指定任何法官以兼任方式在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兼任職務,但只限於在同一審級法院內履行職務;在檢察院司法官方面,法案規定有關代任或兼任由檢察長指定,亦建議兼任司法官按兼任時間收取相應於其薪俸5%-30%的附加報酬,有關報酬分別由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因應工作量和複雜性訂定,而上限是包括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在內的基本年薪俸總額25%。第二點關於派駐法官,法官委員會可因工作需要及在必要時,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例如將初級法院法官派駐到中級法院,派駐是臨時性質,且不取決於法官將被派駐的上級法院內是否存在待填補的空缺,派駐期限上限一年,對此,提案人不排除有關期限可被延續及多次續期,有別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派駐所規定的法定上限,因為政府認為這樣更適合法院內可能出現的工作需要。
委員會亦關注在重新分發卷宗時,如何確保自然法官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政府表示經聽取有關法院院長及法官的意見後,會根據法官委員會預先和客觀地制定的標準和隨機分配原則,以說明理由的決議方式重新分發卷宗。法案又建議在檢察官職級內增設主任檢察官,由具適當年資、經驗和專業能力的檢察官擔任,以輔助助理檢察長執行職務和在合議庭有權審理的案件中協調各檢察官的工作等,主任檢察官不具備領導和主管職能的權力,故此不能以主任檢察官身份對其他檢察院、司法官發出命令或指引;建議主任檢察官有權收取相當於行政長官薪俸67%的報酬。委員會認同上述規定,認為對現有制度加以細化、優化,並擴大了現行規定的適用範圍,從而提高司法效率,減少案件積壓的立法取向。
會上,議員高天賜和蘇嘉豪指出,法官因事缺席而須由其他法官兼任職務的個案相當少,質疑法案中有關規定會影響案件分發等涉及自由法官原則的事務,又認為應增加法院透明度。不過,議員陳華強和邱庭彪則在發言時提出反駁,指目前法院已經足夠透明,大部分資料均可在法院網站查看。
陳海帆回應時表示,兼任制度是完善現有法律,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當事人會知悉卷宗被重新分發,若有異議可透過司法通則向法官委員會作出上訴,不會損害當事人權利,亦不會損害現有法院運作所遵循的原則。她反問,過往有法官曾離開職位一年多,如果手頭上的案件“擺係柜筒”沒人接手,是否對當事人不公平?政府在修訂此條文時,已與法院、檢察院充分溝通,至於哪些屬於工作所需的情況則無法盡數列舉,希望大家相信法官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能作出專業的決定,經得起法律和當事人考驗。另外,她又稱會向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轉達議員要求增加透明度的意見,並強調,司法行政方面工作不歸行政法務司管,法院方面有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負責司法行政,檢察院也有檢察長辦公室負責司法行政,她很願意轉達議員的訴求,“但不是由我去管司法行政方面工作”。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未能在昨日完成審議全部條文,今天將開會續審並進行表決。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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