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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促禁肇事外地司機離境

2019-03-17 15:58


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中表示,近年發生多宗涉及外地人士的交通事故,除了引起社會質疑肇事司機的駕駛能力及資格,令公眾憂慮案發後有否足夠措施確保肇事司機逗留在本澳,直至法院釐清相關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及至履行相關的判決,甚或僅至成功達成和解協議,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能得到切實保障。
他指出,按照現時警方處理交通事故的方向,幾乎難以對肇事司機採取禁止離境或羈押的強制措施,可以採用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措施僅得「定期報到」,但這無法確保肇事司機不會離開本澳。
再者,警方習慣以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為調查方向,卻幾乎不考慮以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等起訴,不僅直接限制偵查標的、造成適用罪名及刑幅的不準確,也間接縮窄可適用的強制措施的範圍。
針對公眾長期批評外地司機駕駛車輛導致他人受傷後可能逃脫的情況,蘇嘉豪促請當局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盡力避免外地肇事司機逃離本澳,並積極向法務部門提議修法,引入新型且有力的強制措施。
 
近年接連發生多宗由外地人士合法或非法駕駛車輛引致的嚴重交通事故,除了引起社會質疑肇事司機的駕駛能力及資格,也令公眾非常憂慮案發後有否足夠措施確保肇事司機逗留在本澳,直至法院釐清相關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及至履行相關的判決,甚或僅至成功達成和解協議,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能得到切實保障。
從制度層面而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就嫌犯逃避刑事責任的風險,規範了特定的強制措施,包括定期報到、禁止離境、羈押等,對嫌犯的人身自由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從而確保偵查順利進行、嫌犯被傳召時在場,以及判決的切實履行等。
然而,按照現時警方處理交通事故的方向,幾乎難以對肇事司機採取禁止離境或羈押的強制措施,因為警方多數以「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過失殺人」等過失犯罪將事故移送檢察院處理,而針對觸犯這類罪狀的嫌犯,依法不能適用上述兩項強制措施。換言之,可以採用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措施僅得「定期報到」。
儘管如此,近年發生的多宗事故顯示,如果事故非屬致命性,當局一般不會將肇事的外地司機以現行犯方式拘留,並在法定時間內將其與卷宗一併移送檢察院,以請求法官對其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公眾所看到的,只是警員將肇事司機帶返警局進行初步詢問後,便著令其離開,然後將卷宗移送檢察院。如此一來,警方的處理方式客觀上為有關外地司機逃避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創造了條件。更遺憾的是,社會普遍關注到,即使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也無法確保其不會離開本澳。
另一方面,每當發生交通事故,即使造成傷者的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警方均習慣以「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結果加重犯)為調查方向,而幾乎不考慮「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結果加重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殺人未遂」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同樣地,針對致命的交通事故,則按「過失殺人」罪為調查方向,而不考慮「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結果加重犯)、「殺人」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這不僅直接限制偵查標的、造成適用罪名及刑幅的不準確,也間接縮窄可適用的強制措施的範圍。
為此,本人現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    請問刑事警察當局內部是否已達成某些共識,不會拘留僅導致他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不論屬本地或外地人士),從而在客觀上使司法當局難以及時命令向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    請問刑事警察當局基於哪些客觀原因,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分別受到普通傷害、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情況下,總以「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結果加重犯)或「過失殺人」罪處理,卻幾乎不考慮「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結果加重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殺人未遂」、「殺人」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三、    針對公眾長期批評外地司機駕駛車輛導致他人受傷後可能逃脫的情況,以及倘有的強制措施的成效,請問行政當局會否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積極與各公權機關協調,以「盡力避免肇事司機逃離本澳」為原則,在不影響遵從刑事訴訟程序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於各項工作安排上作出必要調配,包括參照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關於「非澳門居民之違法者」的快捷處理準則,以及積極向法務部門提議修法引入新型且有力的強制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______________
蘇嘉豪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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