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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和審計署應當盡力完成本屆工作

2019-03-30 05:15
  本欄昨日評議,廉政公署近期連續公佈系列大案,是要在廉政專員張永春的本個任期結束前,「秀科利」展示成績,爭取獲得新一任行政長官青睞,繼續向中央政府提名,甚至是「更上層樓」。有讀者朋友詢問,「更上層樓」是否指張永春將會參選新一任行政長官?
  其實,從行文中「向中央政府提名」的前提詞中,就預判了他不太會參選行政長官。何況,吸取此前香港和澳門的某些教訓,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情越單純越好,避免「多個香爐多個鬼」,並因此而引進境外某些惡劣選風,導致建制派嚴重分裂以至是撕裂,進而損毀新任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威,無法帶領全體「澳人」緊跟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中央及全國人民,進行「兩個一百年」的奮戰,與內地同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
  何況,就實務層次看,張永春缺乏澳門社團基礎背景,難以對應屬於間接選舉,行政長官選委會的成員大多具有社團背景的特殊情況。因此,這個「更上層樓」,是指在行政長官「一人之下」的主要官員。儘管廉政專員也是與主要官員一樣,需要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提名,並由中央任命,但兩者在特區政府內的地位格局和權責,卻有著較大的區別。而且,以張永春的法學專業,倘獲得新一任行政長官(侯任行政長官)提名,其在主要官員中的排位還將會靠前,以充分利用他的深厚法學專業知識。
  實際上,張永春在澳門三十多年來的工作必須,有目共睹,而且未曾被「爆」過甚麼違紀或負面私人生活事件,應是可以「更上層樓」的人選。筆者最欣賞他幾年前,針對某主要建制派團體要求治安警察局出動警員抓捕非法旅館行為人,他卻明確指出於法無據,不符合法治及維護人權原則的往事,不因為某建制派團體的「社會地位」就盲從,而是堅持法制原則。何況,與張永春具有同樣背景的人員中,已有黃少澤等人獲得晉升,也應輪到同樣有所表現、有所作為的張永春了。
  雖然如此,張永春倘是躺在過去的「功勞簿」上,仍然是並不足夠的。還應抓緊本屆政府餘下的九個月人任期時間,尤其是新當選並獲中央政府任命的侯任行政長官,物色新一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人選並向中央政府提名前的短短五個月時間,盡力完成手中尚未偵結或調查的個案,不要將之推卸給下一屆政府,盡職盡責。這樣,即使是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肘,未能「更上層樓」,也可繼續獲提名為廉政專員。總之一句話,就是不要將廉署在本屆政府的事務,推卸給下屆政府,這才是有擔當,有作為的表現。
  其一是在新《土地法》問題上,對承批商不歸責的逾期未發展土地,應當給予實事求是、合情合理的處理建議。誠然,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和大方向是正確的,能夠遏止囤積土地及利益輸送的問題。但在立法過程中卻考慮不周,未能注意到其中一些逾期未能發展利用的土地,是受到並非出於承批商的原因的制肘。因而不分主客觀原因而實施「一刀切」收回土地的規範,並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當指出,在立法過程中,政府代表劉仕堯也發現了此問題,但又指出該屆立法會的屆期即將結束,如果法案不獲得通過,就將依法成為廢案,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再從頭來過。因而他答允在法案通過後,政府將會根據部分專業議員發現並指出的瑕疵,進行適當處理。但詎料在新一屆特區政府「組閣」時,他並未獲得行政長官再次提名,因而就釀成後來大家都知道的惡劣後果。
  而由於在圍繞新《土地法》的問題上,已經出現了建制派內部的嚴重分裂,倘繼續糾纏下去,不利於澳門特區的社會和諧,而且更因為本屆特區政府餘下的任期不多,倘特區政府以平常程序提案修訂難以趕得及,倘是緊急程序又「不夠票」,可能會令崔世安「臨天亮瀨泡尿」,無法平安降落。因此,崔世安去年十一月作施政報告時,決定將受新《土地法》「一刀切」條文影響的土地個案,交由廉政公署調查,並承諾特區政府將公平公正處理相關個案,就是符合最大公約數的辦法。
  現在就看廉政公署是否能交出可以讓各方都信服的調查報告了。該調查報告倘能提出實事求是、合情合理的處理意見,就既可使得確實是因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影響的土地,尤其是連反對修法的部分人員都承認「不公平」的南灣湖CD區、蝴蝶谷及「海一居」所在土地,得到公平的處置;又可不用修訂新《土地法》,大致皆大歡喜。因為一方面回歸後沒有批出多少商用土地,即使是批出的商用土地也是公開競投,而且也早已完成利用,因而今後再也沒有新《土地法》生效前的二十五年批給期土地,亦即不再存在前幾年集中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在吸取教訓後,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可能會盡量消除令到承批商不歸責的情況出現,因而就不再會發生「一刀切」的問題。
  因此,廉政公署倘能公平妥當地提出處理方案建議,就既可拆除一個影響特區穩定及建制派團結的「炸彈」,又可維護新《土地法》的法制權威,亦即不用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六月,崔世安曾將「閑置土地」個案交給廉署調查,半年後就交出了報告。因此,廉政公署應當比照這個「時間表」,在今年五月間交出調查報告,亦即搶在行政長官選舉前公佈,避免新《土地法》成為行政長官選舉的爭論議題,也可使崔世安得以「平安降落」,避免揹負「罵名」。倘此,就可再次證實,廉政公署及廉政專員張永春公正無私,維護了「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所揭櫫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是保護私有財產的資本主義的真髓,而且具有駕駛複雜局面的能力,可以「更上樓層」,
  還有幾個涉嫌帶有刑事性質的案件,如「置業移民」、「投資移民」,還有「非凡」航空以空頭「白條」欺詐特區政府等個案,希望都能在卸任前偵結,不要留給下一任。這些個案都是不太複雜,比較清晰,不應拖延下去。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就移交檢察院處理,倘只是行政違法或不涉刑事犯罪的,則移交行政部門或結案處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得悉有犯罪消息時,即使沒有人檢舉或報案,也應主動進行偵查。廉政公署的工作,是否也應比照這個模式?亦即得悉有違反屬於廉政公署管轄的個案消息後,無須等待有人上門檢舉或報案,就主動偵查?
  比如,有人利用公職人員協會的會址,進行涉嫌犯罪的活動,此案已經由司法警察局偵破。而公職人員協會的會址是特區政府無償提供的,供其進行會務活動。而這種涉嫌犯罪的活動,與公職人員協會的會務完全無關。因而廉政公署應當主動調查,公職人員協會是否犯規?並針對這種情況,對全澳所有獲得特區政府無償提供會址的團體進行調查,是否有進行與會務無關甚至是涉嫌犯罪的活動?當然,這也是審計署的職責,審計長何永安也正面臨是否獲得新一任行政長官再次向中央政府提名的問題,也應做得「好好睇睇」,不辱使命,爭取獲得繼續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