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綱要法近日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審議過程中,議員關注點依然放在法案提出在突發公共事件下散佈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罰金的條文上,憂慮會弄巧成拙,令本來出於善意傳播消息的公眾,擔心會「踩地雷」獨犯法例而不敢作聲,甚至乎影響到言論自由。保安司則強調,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
現今資訊發達年代,只要有網絡,手上有智能電話,便可以隨時隨地接受來自四方八面的消息,當中有真有假,接收者必須自行思考和求證消息的真偽,絶對不能盡信。亦由於資訊發達,現時較以往得把口以訛傳訛,有更多料資可以對比,要將一件事誇大到令所有人都相信實在有一定難度。一兩句話,一兩張相,是否就能引起大恐慌成疑?不過現實中總會有人不求甚解,盲目接受資訊,所以才有一宗接一宗的騙案發生。
保安司指出,在突發公共事件下所散佈的謠言,並非指傳媒或公眾間的正常溝通,一定要完全符合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才會被入罪。發生事,大家互通消息實屬正常,甚至會將消息在網上公開。正如上述所言,只要過濾一下消息,或者以求證方式傳播開去,尋找真相,便可減少不必要的誤導,避免獨犯法例。相反,若不加以求證,還要加鹽加醋、無中生有、誇張實失地散播消息,與騙徒又有何分別,確實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山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