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進行公開諮詢前,有傳媒向個人資料護辦公室查詢對有關法律草案的意見,個資辦當時回應表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與個資辦一直就該法案的立法工作保持緊密的聯繫與溝通,亦向個資辦送來了該法案最新文本及公開諮詢文本。就該等文本中的相關內容,雙方進行了多次意見交換,個資辦經深入研究後同意有關立法的大方向,同時也書面提出了一些立場性意見及建議。
對於法案中涉及複雜的法律範疇及資訊技術範疇事宜,個資辦指其意見僅集中關注法律範疇當中的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的事宜,主要是有關權利與保障的原則性事項,不涉及具體的立法技術、用語與行文。
個資辦認為,新的法律規則基本能遵從原有的基本保障,其立法方向值得支持。新的法律不涉及大規模的、目標不特定的通訊監視與截取,目前也沒有必要在《法案》中做出任何規定以便執法機構可以採用這種方式進行通訊截取,其在這方面的立法取向值得支持。
個資辦亦指相關截取的合法性、適度性與程序的規範已經足夠。通訊記錄資料保存規則屬新的規則,也不涉及保存通訊內容,基本上合理並能遵從原有的基本保障,其立法取向值得支持,但宜進一步制定明確的使用規則。
對法案中制定的通訊記錄資料一年保存期,個資辦沒有反對意見,並支持法案中要求營運者將通訊記錄資料保存於澳門。
個資辦建議以明確的條文對通訊記錄資料的使用目的作出規範,以明確的條文對通訊記錄資料的使用規則作出規範,參考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與第一百六十二條的機制,提供不同許可方案予公眾;以明確的條文對營運商處理資料庫作出一些原則規範。
個資辦又建議將法案規定的監管營運者履行資料保存義務的各項相關職權改為賦予個資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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