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擬今會期完成
新法實施半年內五仲裁中心須調整規章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與政府代表審議《仲裁法》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介紹,本澳現有五個仲裁中心需於法律生效後的六個月內調整規章,以便符合《仲裁法》。法案爭取今個會期八月十五日前完成。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法務局長劉德學等列席。
本澳五個仲裁中心處理案件不多。何潤生會後引述政府稱,各個中心均有其特點,主要處理民生及小額錢債爭議,仍有存在需要。將來法律生效一段時間後,會審視是否需要合併。
仲裁中心日後須因應新法生效調整運作。何潤生舉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由法官裁判仲裁案,將來便要統一由仲裁員處理。另外,現時私人仲裁機構透過第四○/九六/M號法令、經行政長官核准設立,將來政府會在法令的基礎上另立行政法規來規範。
何潤生提到,為令仲裁朝國際化發展,政府將透過便捷出入境、勞動許可及提供稅務優惠等吸引國際仲裁員來澳。有關仲裁員接到服務後只須通知勞工局。另參考香港有提供寫字樓租金優惠,政府稱會考慮。司法上,法院可替當事人委任仲裁員、處理保全程序、撤銷仲裁裁判,確認和執行境外仲裁。
原法案有七十七條條文,新文本增至八十五條。法案將現行兩部分別用於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的法規統一規範,並達至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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