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諮詢文本涵蓋六大方面,當中包括樓宇重建業權百份比問題,更改現時的百份百比例。樓齡三十年或以上至四十年以下的樓宇,下調至需九成業權人同意;樓齡四十年或以上的樓宇,下調至八成業權人同意;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及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且已被拆卸的樓宇,只需要六成業權人同意。
諮詢文本內容包括都市更新的概念、目標及原則;都市更新模式;利害關係人的保障;樓宇重建業權百份比;徵購制度;多元爭議解決機制。
文本提到,經參考鄰近國家及地區就推動都市更新執行主體的經驗,以及按照本澳的實際情況,建議引入多元化的都市更新執行主體,以政府全資擁有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為主導推動都市更新的工作,私人實體則可選擇與都更公司合作,或者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自行發起,由都更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輔助,以引導、推廣及促進市場參與都市更新發展的工作。
都市更新實施模式包括重建、維修保養和修復、保育和活化。至於納入都市更新的標準,為加快推進都市更新工作,政府可在《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制度框架下,因地、因時制宜,尤其是針對一些樓宇的樓齡明顯偏高、樓宇保養狀況極差、已存在較嚴重的公共安全和衛生環境隱患等,因而極需進行都市更新的區域,制訂專門性的都市更新規劃,明確訂定某一區為都市更新區域,該區的樓宇便可自動歸入都市更新範疇,適用都市更新法規;同時,亦設都市更新規劃外的區域,建議樓齡三十年或以上的樓宇可具條件納入都市更新。
對於最受爭議的樓宇重建業權百份比問題,文本提出按照樓齡訂定相應的百份比,例如樓齡三十年或以上至四十年以下的樓宇,下調至需要九成業權人同意;樓齡四十年或以上的樓宇,下調至八成業權人同意;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危及安全的樓宇,僅需六成業權人同意。
文本亦建議設徵購制度,即協助都市更新執行主體在已經取得樓宇重建最低業權百份比情況下,但窮盡所有方式亦未能取得餘下業權份額時,容許透過徵購能夠取得餘下未達成共識的業權。
為提升都市更新效率、加快爭議解決進程、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縮短爭議解決時間,有需要設立涉及都市更新的爭議解決機制,當中包括調解及必要仲裁,並建議因都市更新而進行的司法上訴均具有緊急性質。
都更法以政府主導推動
重建業權最低降至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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