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膠袋徵費今日起正式實施,法例規定除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或機場禁區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外,商戶零售行為中須對所提供的塑膠袋每個收取一元的定額費用,未依法收取的商戶可被科處每個塑膠袋澳門幣一千元的罰款,若零售業場所違反相關合作義務,則科處澳門幣一萬元。環保局呼籲市民減少使用塑膠袋並自備購物袋,共同實踐減塑行為。
《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今日起正式生效,法律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按規定,商戶在零售行為中須對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定額一元的費用(任何尺寸的塑膠袋均劃一收費);飲食業的外賣(堂食中用於盛載未食用完畢的食品或飲品之容器除外)、其它服務行業倘以零售方式將貨品提供予顧客,亦須對所提供的膠袋收費。以下兩種情況則豁免收費: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機場禁區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
法例規定,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處罰方面,若零售業場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膠袋收取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則按每一塑膠袋科處澳門幣一千元;就環保局執行監察工作,若零售業場所違反相關合作義務,則科處澳門幣一萬元。另外,按法律規定,零售業場所在法律生效的首兩年內,須在有關場所顯眼處展示經環保局核准的關於有償提供塑膠袋之宣傳品。
環保局表示,在法律生效前,局方持續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工作,包括到不同區份進行落區宣傳;與多個部門、社團等合作舉辦面向政府部門、不同業界和群體的介紹會;透過“綠色學校”平台到多間學校舉行以減塑為主題的講座;與旅遊局等相關部門在各出入境口岸和旅遊熱點向旅客進行普法宣傳等。
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律營造減塑氛圍,法律的重點並非收費或處罰,而是希望減少塑膠袋的濫用情況,呼籲市民減少使用塑膠袋並自備購物袋,而商戶在有需要時建議只提供合適數量和尺寸的塑膠袋,共同實踐減塑行為。
每個膠袋今起收一元
環保局籲自備購物袋
商戶違義務可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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