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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流會籲依法申請經屋

2020-01-01 06:35


    準確申報家團成員資產狀況

    法律交流會籲依法申請經屋

    【本報消息】為回應市民對住屋的殷切需求,經屋單位申請日前重開,申請期至今年三月廿六日。

    派表首日,到房屋局領表的市民絡繹不絕。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常務副會長盧綺嵐指出,有效的申請乃獲甄選的首要前提,因經屋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六條規定,僅有申請表及附同文件均符合法定要求,方會獲得房屋局接納並獲甄選成為取得人。提醒為免拉捋自壞,市民應謹慎填表、依法申報,按序輪候,方能置業無憂。

    盧綺嵐表示,申請人須遵從經屋法規定,適時提交個人/家團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倘有的結婚或殘疾證明正副本、每月收入的證明文件正本以及截至去年十月卅一日的資產淨值的證明文件正副本。

    對此,經屋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澳門、內地及海外的資產不論是自有或代他人持有,均需要具體及準確申報。如所需文件未能按時提交或在當局獲通知後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填補文件上的缺漏,將可能被當局以同一法律第二十八條為依據取消獲甄選資格。

    故意隱瞞惹官非

    她特別提醒申請人切勿故意隱瞞、混淆資產狀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否則一經定罪,可由房屋局主張或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取消獲甄選資格或所購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無效,且在兩年內不得再申請,並將按該法第五十條及《刑法典》的“偽造文件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經屋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人不得於一份以上申請表上出現,故倘曾參與一三年多戶型經屋申請,須先填寫放棄申請書,方可參與本次的經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