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50多名曾修讀 1990年度第1期地區治安服務特別訓練班及普通訓練班的保安部隊人員,要求把他們在 1990-1991年在地區治安服務的服務時間,計入退休和撫恤效力收取 20%補貼,同時把他們的地區治安服務時間計入年資,以及享受相關特別假期。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稱,根據87/89/M法令核准的公職人員通則當時生效的部分規定,有關補貼只對在 1986年前提供服務有效,上訴人並不屬於這種情況,他們亦不屬相關這法令相關部分生效時仍任職的保安部隊人員,甚至不是地區治安服務學員;至於上訴人提出享受特別假期,亦只保留給在這法令相關部分生效時的在職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或1990年 12月 26日前錄取的人員,上訴人並不滿足相關情況。 合議庭並認為,根據當時生送的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當中的學員並不是保安部隊成員,即使完成培訓,亦不是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同時,他們當時的工作屬臨時性,亦可能永遠無法加入保安部隊,雖然實習意味著執行與保安部隊相似職務,但不會賦予保安部隊人員身分;合議庭又稱,任何職程的年資都是自入職日開始計算,若想將例如實習等其他時間都計算在內,必須有條文規定,但案件不存在這種情況。(林智文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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