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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

2020-05-30 06:35

    《反分裂國家法》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二八九六票贊成、兩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這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為遏制“台獨”分裂、促進兩岸關係發展、反對外部勢力干涉台灣問題、爭取國家和平統一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反分裂國家法》只針對台灣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堅決反對。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反分裂國家法》其中明確了“五個鼓勵和推動”及“平等協商和談判”六大議題的法制化,充分體現了“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的方式實現祖國統一”的誠意,體現了“盡最大努力維護廣大台灣同胞福祉”的善意。

    其中《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制獨”,劃出“台獨”紅線,成為“台獨”的“緊箍咒”,把反“台獨”、反分裂活動上升為國家意志和全民意志,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了強大有效的法律武器和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對於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人民日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