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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續議《消保法》 商品有瑕疵卅日內求償

2020-07-01 03:47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法案中關於特別合同的分節部分,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利和義務情況。
  法案建議,若消費品出現瑕疵,或有“貨不對版"情況時,自經營者交付消費品日起 1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消費品有瑕疵日起 30日內要求無償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若消費者沒在 30天期限內求償,則喪失求償權利。此外,如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前已清楚知道消費品已存在不相符或瑕疵則除外。
  法案中亦有保障經營者的權利。何潤生指出,如經營者通過多方面反證,如屬易腐壞的消費品或根據所顯現的不相符的特性,該不相符不可能於交付之時已存在,又或經營者證明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方出現,則毋須承擔賠償責任。他舉例說明,如鮮活食品,消費者購買後沒有按時放入雪櫃,引致產生腐爛情況,便與經營者無關。有關推定和舉證將來也會制訂清晰的條文。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同法案新文本條文較清晰,並清晰經營者和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律出台前會做好普法工作,確保買賣雙方交易公平。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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