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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合同擬設冷靜期 七日內可無理由解除

2020-07-03 03:32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指,法案建議遠程(俗稱:網上購物)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的消費者於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即所謂“ 7日冷靜期”,且毋須說明解除的理由。
  何潤生表示,在新文本中,經營者在訂立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須提供的資訊,由原本12項增加至21項,最主要提供強制性及必須的資訊。資訊要在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價格、郵費,經營者納稅人編號及所在地地址等。而預繳式合同相對有更嚴謹條款,除需提供上述21項資訊,還需附加提供包括預繳總額、經營者要提供利益或折扣、消費者要取得支付及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的資訊。
  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需為書面合同,將來由消委會提供合同範本。為保障消費者,均設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設七日冷靜期,無須說明解除理由。當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經營者自知悉解約決定之日或接受退貨之日起七日之內要向消費者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亦需在七日內退還商品予經營者或為此獲許可人,退還包括包裝物及說明書等,而退貨所引致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但消費者事前未獲得經營者通知有義務承擔費用除外。何潤生稱,訂立“ 7日冷靜期”是由於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考慮會有衝動式消費。
  法案亦列明有6種類型的合同不適用於此法律,包括與銀行、金融和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與不動產建造、買賣和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自到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物或家庭消費品的合同(如送牛奶或石油氣等);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而定立的非經常性供應食品或飲品合同(如叫外賣);客運服務合同;於非經常性銷售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如展銷會、展櫃等)。
  何潤生稱,將上述有關合同排除在外,主要考慮到買賣雙方已有長期關係,加上該三種合同需要以完善和清晰的條文詳細訂立內容,認為沒有此需要。他舉例,如不將有關合同排除在外,每日送牛奶也要提供21項資訊給消費者。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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