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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死緩犯張玉環改判無罪

2020-08-05 06:35


    背負故意殺人罪近廿七年

    贛死緩犯張玉環改判無罪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澎湃新聞四日報道: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廿七載,現年五十三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日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一九九三年十月廿四日,江西省進賢縣鳳凰鄉某村兩個男孩失蹤。次日,兩個男孩的屍體在村附近的水庫中被發現。警方經偵查,以張玉環為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一年十一月廿八日,江西高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張玉環提出申訴,並於二○一七年八月廿二日向江西高院提交刑事申訴書。二○一九年三月一日,江西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於二○二○年七月九日公開開庭審理。

    遭羈押最久申冤者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廿七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九千七百七十八天,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廿七年,至今終迎來無罪判決,是截至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江西高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警方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證的印證,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江西高院認為,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江西高院予以採納。

    據此,江西高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宣判後,江西高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再審案審判長田甘霖表示,本案不屬於“真兇出現”“亡者歸來”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進行的改判。江西法院嚴格貫徹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對冤錯案件發現一起、糾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