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涉偽造聲明一脫罪
【本報消息】兩名被告涉向當局提交偽造聲明,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有被告於初級法院應訊時承認部分指控。合議庭裁定,其中一名被告使用偽造文件罪成,判囚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第一被告姓朱,男性,約三十歲;第二被告姓黎,沒有出席庭審。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朱某部分承認指控,指出自己不熟悉相關計劃的申請流程,依靠黎某協助申請相關計劃,由黎某作為是次申請的“顧問”,是基於相信對方並強調沒有與台灣的有關人士接觸。
法官採信朱某的證言,認為其可能不知悉自身行為存犯罪可能,裁定其罪名不成立;至於黎某,法官指出,其對相關申請有經驗,不會不知悉相關資料存有問題,裁定其罪名成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