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保護客戶利益
立會細則通過保險業務法
【本報消息】新《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新制度旨在加強監管保險業,配合保險業市場發展。
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法案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主席黃顯輝引介時表示,法案以特區實際情況作基礎,針對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作系列修改,從而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國際監管標準“保險核心原則”接軌。重點完善保險業准入條件、資本充足性、監管手段、公司治理、再保險等的規定,以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為核心,側重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令保險監管制度更好地適應澳門社會經濟及保險市場的發展。
法案還因應《商法典》消除無記名股票、以微縮攝影及電子載體保存文件、公司設立方式、商業名稱等規定調整上述法案的內容。將處罰制度由“輕微違反”轉為“行政違法行為”。
倡量化監察費標準
法案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建議可比較港澳的保險規範,以完善監管建設。委員會亦認為保險客戶是保險業賴以生存及發展的根基,完善保險監管制度首要目的就是保護客戶利益,因此要求政府必須突出強化保障客戶。
保險業務監察費方面,法案建議將金額從現行的兩萬至十萬上調至三萬至一百萬澳門元。目前各保險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營業額多少,繳交的年度監察費一律三萬元。委員會認為應更科學、合理訂定監察費,建議政府考慮公司的業務規模等因素訂定量化標準。意見獲政府接納,並已反映在修改文本中。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調整監察費為應付未來的監察需要,鄰近地方亦已開始按保險業規模調整監察費。例如香港收取三十萬港元固定收費及保險債務的百分之○點○○三九非固定收費,內地收取監察費為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點四、及按百分比計算業務監察費。金融管理局會以計算方式監管業界。
調升外地基金金額
法案又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經營屬一般保險抑或人壽保險,分別調升一倍至一千萬及一千五百萬澳門元。保險人須將款額的一半存入特區的信用機構。
金管局保監廳總監陳君儀表示,將開設基金存入信用機構的規定與現時一樣。有關款項不可隨便動用及用來投資,公司開業後如想動用,須經當局批准。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