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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案戰略戰術均錯誤當然會被否決

2020-11-07 04:44
  立法會昨晚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直選議員蘇嘉豪、高天賜提交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多名議員以政府日前已將《工會法》諮詢文本交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為由,以七票贊成、二十三票反對、兩票棄權,再一次否決法案。這次回歸後立法會第十二次否決《工會法》法案,也是高天賜第八度提出《工會法》法案被否決。
  這是可以預料的事。多名議員提出的應該由政府提交法案,而且政府已經將《工會法》諮詢文本交予社協討論,並將進行公眾諮詢的理由,符合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也能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保持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而高天賜卻明知故犯,要以勞方單方提交法案,罔顧「一國兩制」的「兩制」是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政治現實,撇開資方單獨擬制及提交《工會法》法案,也排除作為統籌協調勞資雙方利益的特區政府的參與,而且即使是以「勞方」單方的面目擬制及提交法案,也剔除了更具代表性的建制派勞工團體工聯總會的四名議員,這本身就是犯了戰略錯誤。
  而且,高天賜今次還加碼犯下戰術錯誤,邀請了政治反對派議員蘇嘉豪連署《工會法》法案。這就使得本來就不被看好的《工會法》法案,更是籠罩上濃厚的「反對」政治意味,從而迫使建制派議員陣營,必須立場鮮明地予以杯葛抵制,投下反對票或棄權票,就連也曾多次提交《工會法》法案的工聯總會的議員中,有兩名間選議員「投鼠忌器」、「瓜田李下」地投下了棄權票。而曾經在今年三月對同一個法案投棄權票時曾明言「投棄權不代表放棄」的直選議員宋碧琪,今次也轉投了反對票,並宣稱「投反對票唔代表反對立法」,認為由政府主導立法較為合適。高天賜端的是「聰明反被聰明誤」,適得其反。
  此,今次是對《工會法》法案投下反對票最多的一次表決。而在七個多月前,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高天賜第七次提交《工會法》法案時,是以十三票贊成、十六票反對,三票之差遭到否決。其中,在十四名直選議員中,有十一人投贊成票,兩人投反對票,另一人缺席。因此,這次在表決前,高天賜就「點名」這三位直選議員,意圖以「激將法」使之就範。但正因為此手法過於卑劣,令人反感,而且特區政府已經宣布,將政府版的《工會法》諮詢文本提及社協,更加上高天賜拉來蘇嘉豪「壯膽」,焉知這更是犯了大忌,因而議員們紛紛與之「割席」,反對派由上次的十六票增至二十三票,其中投下反對票的直選議員新增了四人。而投贊成票的,也由上次的十三票下跌為七票。
  高天賜明顯地是在「玩野」。他利用立法會中有四名議員是屬於建制派工聯總會,其中有兩人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背負著選票壓力,而且工聯總會的議員也曾先後四次提交過《工會法》法案而同樣遭到否決的「尷尬」情況,還故意捎帶上蘇嘉豪連署法案,迫使他們「向我靠攏」,也要投票支持,為政治反對派「背書站台」以推動建制派的分歧以至分裂。再發展下去,建制派議員尤其是其中的直選議員,為了選票考量,迎合民粹,可能會做出比反對派還要「反對派」的激進行動。建制派的撕裂就不可避免。實際上,今次仍然有個別建制派直選議員對他們最不喜歡的反對票議員蘇嘉豪、高天賜提交的法案,投下了贊成票,就在客觀上形成部分建制派議員與反對票議員「統一陣線」的奇特現象。
  澳門由於歷史的原因,勞工力量已經足夠高漲。尤其是從「一二•三事件」到中葡建交的一段時間,內地實行改革開放之前,澳門勞工奉行「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實力已經夠強。現在再單方提案以保護勞工利益,卻不顧資方利益,就勢必讓澳門特區實行左傾的勞工制度,與「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關於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核心方針背道而馳。
  高天賜可能是出於其葡裔居民的族群背景,在草擬並提案《工會法》法案的過程中,其思維定勢較為趨向於規範勞工權利的國際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等,並在向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該法案時,特別強調了這幾個國際公約。這本身無可厚非,因為兩個「國際公權公約」已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其「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不過,只是援引國際公約,是並不足夠而且帶有片面性的,還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澳門及其鄰近地區在《工會法》立法方面的立法習慣,使兩者有機地融合在一起,才能趨於更為全面、系統,更為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使《工會法》的落實執行更具容易操作性。
  實際上,將高天賜擬制的《工會法》法案與海峽兩岸的《工會法》作比較,最明顯的差異,是在於海峽兩岸的《工會法》,宗旨明確,條文內容詳盡、嚴謹,而高天賜版《工會法》法案的宗旨,則是「為立法而立法」,而且其條文內容簡單。比如,同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台灣地區的《工會法》規定,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識和技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工會的對外任務,是維持和改善勞動條件,進行團體協約的締結、修改或廢止。對當局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活動的輔助,包括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勞工法規的有關建議以及對勞資糾紛的調處。而工會的對內任務則是以舉辦增進會員利益的事業為主,具體包括:一、輔導會員就業;二、舉辦會員儲蓄;三、組織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四、舉辦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五、舉辦勞工教育及托兒所;六、設置圖書館、書報社及印刷發行出版物;七、舉辦合法康樂事務;八、調處工會或會員糾紛;九、調查工人家庭生計及編制勞工統計;十、促進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的改善;十一、符合工會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等。
  而高天賜所擬制的《勞工法》法案,其宗旨則是確保及促進包括公共行政人員在內的受僱於他人的勞工在結社權方面的工會自由,以維護和促進職業利益。工會的職責是:一、捍衛勞工的權利;二、參加三方社會協調機構;三、命令罷工;四、參與勞動法例的制定,並就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以及其他關於工會自由和勞工權利的國際法文書延伸適用澳門被徵詢意見;五、行使集體談判訂約的權利,締結集體勞動協議;六、對會員提供經濟、社會性質的服務以及法律資訊。
  比較起來,高天賜所提《工會法》法案的內容,確是較為單薄、空白,而且其要與國際協議相銜接的外延性較強;而海峽兩岸的《工會法》則較為實在及內在性,著重的是工會會員的自身權益,及工會組織的社會責任。
  反差最為強烈的是,高天賜版《工會法》法案中有關「命令罷工」的職責規定,與內地《工會法》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及台灣地區《工會法》的任務之一是「勞資間糾紛之調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另外,高天賜的法案是傾向公共行政人員和警察,都有權成立工會,而台灣地區的《工會法》則在其第四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一個是對抗及激烈,一但是協調及和諧。很明顯,前者的立法傾向,是脫離了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及澳門居民的善良意願的。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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