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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何香港必須允許?

2021-01-09 06:35


    美國不允許的“自由”

    華:為何香港必須允許?

    【本報訊】據“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八日消息:在八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發言人華春瑩回應記者有關提問。

    華春瑩在回應有關問題時表示,在美國和香港發生的是相似的場景,為甚麼有些人作出不同的反應?為甚麼同樣是抗議者,在美國就是“暴徒”,在香港就是“民主英雄”?為甚麼在美國就是“捍衛民主自由”,在香港就成了“壓制民主自由”?

    美言論自由也設限

    華春瑩說:“今天上午看到美國白宮發言人在電視聲明中說,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和平集會自由,但昨天在華盛頓看到的不是和平集會。他們破壞了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她以最強烈的措辭譴責暴力行為,表示觸犯法律者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罰。你也知道,美國有些社交媒體對美國領導人也採取了限制措施。這說明,即便在美國,言論自由也是有界限的,濫用所謂的自由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為甚麼在美國不可接受的事情,香港就必須接受?為甚麼在美國都不允許的‘自由’,要求香港必須允許?”

    在香港發生的事情,事實經緯是清清楚楚的。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已經詳細介紹了有關情況並闡明立場,香港媒體也進行了大量報道。有關人員的行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目的是要癱瘓、顛覆特區政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民主自由無關,所謂政見不同與企圖嚴重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之間是存在清晰界限的。任何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都不會允許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港暴徒罪行更嚴重

    華春瑩說,她注意到個別媒體稱,在香港發生的衝擊立法會事件和在美國會發生的事情是不同的,不應該作比較。如果非說兩者不同的話,她想至少有兩點不同:第一,二○一九年七月衝擊香港立法會的那些暴徒,打砸破壞立法機構,追殺無辜民眾,用汽油彈和匕首攻擊警員。這樣的罪行比在美國爬上國會外牆、衝進國會更嚴重、更惡劣,更應該被定義為“暴徒”、“恐怖分子”,更應該受到法律嚴懲。第二,在美國國會發生的事情是美國人自己組織的,而在香港發生的事情是有外部勢力煽動、策劃、組織、指揮和實施的,而美國有些人在其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反映出一些人雙標

    華春瑩指出,一些人認為美國發生的事和香港的不同。這是一種雙標行為,反映的是其心中西方至上的優越感和意識形態偏見,這也涉及到怎麼定義民主和自由的問題。你在中國工作,可能聽過中國老百姓有句話叫“金杯銀杯,不如口碑”。一個國家到底有沒有民主、有沒有自由,關鍵要看老百姓滿不滿意,有沒有幸福感、安全感和獲得感,是全體社會成員還是極少數人在真正享受自由和發展。同一些國際學者說“美國政府屬於百分之一,依靠百分之一,為了百分之一”不同,中國政府代表、反映和維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致力於確保每一個中國人的生命、價值和尊嚴。我們的民主是廣泛、真實和管用的。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自由得到了有效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也取得了明顯進步,人民的自由事業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